淮上区发改委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2-19 10:15 来源: 淮上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执法职责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电力设施及保护的行为进行处罚,规范项目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保护群众安全。

二、执法权限

查处淮上区范围内企业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案件。

三、执法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淮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1000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10000元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我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2-2829630

投诉方式:0552-282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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