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社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2-19 10:15 来源: 淮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执法职责

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淮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权。

二、执法权限

1、宣传、贯彻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承办局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期限

长期。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六、其他事项

  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2-2829530

投诉方式:0552-282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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