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3105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11092869298E4342031054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所属部门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淮上区
|
实施主体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局: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高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县区局: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单位食堂。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2803086
|
咨询方式 |
0552-2803089,0552-2803085,0552-2803091
|
审查标准 |
" 原件真实有效。"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11092869298E434203105400001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所属部门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局: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高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县区局: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单位食堂。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原件真实有效。"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换)发申请书 |
必要 |
0份
|
|
见表格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必要 |
0份
|
|
无 |
|
查看
|
申请人备齐材料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曹晓培/华梅/陈澄/蔡红/张楠 |
受理窗口 |
受理审查材料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曹晓培/华梅/陈澄/蔡红/张楠 |
送达岗 |
1、按照规定时限送达事项。2、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曹晓培/华梅/陈澄/蔡红/张楠 |
办结岗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15次
累计评价
-
15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