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烈士证明书办理核实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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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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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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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2011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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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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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11MB1593426W4342011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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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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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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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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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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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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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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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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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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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蚌埠市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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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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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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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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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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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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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1条之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褒扬条例》第10条之规定: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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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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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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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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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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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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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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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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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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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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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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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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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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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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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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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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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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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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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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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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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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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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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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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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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2-28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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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282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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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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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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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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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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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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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11MB1593426W434201102200001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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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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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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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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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蚌埠市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1条之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褒扬条例》第10条之规定: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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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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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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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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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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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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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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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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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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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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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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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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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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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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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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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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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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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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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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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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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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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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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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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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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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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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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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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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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烈士批准文件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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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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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牺牲者家属或牺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县级民政部门经统计核实有关信息,整理齐全换证或补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新完善烈士保养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 3.审查:省民政厅复核,完成省级审核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部; 4、制证发证与送达:民政部完成审核程序后,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烈士证明书》的编号、打印、防伪注册和发放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回颁发给烈士家属。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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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刘志强 |
淮上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县级民政部门经统计核实有关信息,整理齐全换证或补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新完善烈士保养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 |
无 |
承办 |
0.5个工作日
|
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刘志强 |
淮上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省民政厅复核,完成省级审核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部。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淮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刘志强 |
淮上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民政部完成审核程序后,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烈士证明书》的编号、打印、防伪注册和发放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回颁发给烈士家属。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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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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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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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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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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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以下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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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详见《烈士褒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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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他人给烈士过继子女能否持证的答复》(民办函﹝2004﹞236号)规定办理,即,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烈士子女对待,也就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