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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八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事宜的诉馈

发布时间:2020-04-15 11:16 来源:淮上区人民政府
信件编号: 3551015658 来信时间: 2020-04-13 11:23
信件类型: 姓名: 吴****
内容: 因蚌埠八中行政管理混乱,违反劳动合同法。为切实维护蚌埠八中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特诉馈相关情况。 涉及的问题 一、蚌埠八中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情况。具体说:蚌埠八中2019年新进教师(编内)中有一部分为原蚌埠八中区聘教师,招录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年试用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八中新进教师中原八中区聘教师签订的合同是五年劳动合同期和一年试用期,显然蚌埠蚌埠八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违法约定二次试用期,并且在蚌埠八中普遍存在。 二、蚌埠八中行政管理混乱,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八中违反劳动合同法造成大面积教职工错签劳动合同,反映了八中人事制度落后,相关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失责业务能力严重不足,如今还出现“五险一金”由个人办理现象,实在让八中广大教职工对八中未来充满担忧。 具体要求:一、停止违法行为。二、严处责任人。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淮上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0-04-15 11:16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蚌埠八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事宜的诉馈的问题,已及时转交区教体局,现回复如下: 从反映内容中了解,反映人原是蚌埠八中编外合同制教师,此后通过省考考入蚌埠八中在编教师,这其中反映人的身份发生了转变。 关于编外合同制教师签订的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蚌埠八中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执行的;关于通过省考途径录用的教师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三十四条、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经查,蚌埠八中与本学校教师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条款行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回复单位:区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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