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淮)市监罚字〔2018〕120号 |
蚌埠市饰之美服饰有限公司网上销售“三无”服装案 |
蚌埠市饰之美服饰有限公司 |
91340322MA2N2WE84R |
徐杨 |
网上销售“三无”服装 |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来源不明的打底裤;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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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蚌淮)食药监妆罚〔2018〕133号 |
蚌埠市淮上区琳红百货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张红 |
92340311MA2PEN1M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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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琳红百货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涉案物品尚未销售且金额较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相对轻微,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可以认定为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规格为65g的“迷诗蒂托”魔法奇缘精油出水护手霜7盒。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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