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蚌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蚌食安委办〔2015〕7号)文件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或承办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二)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加工服务人员、厨师必须严把制作关,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严格限制凉菜制作,热菜要烧熟煮透,凉菜制作要符合规范要求,餐具要清洗消毒。生熟食存放和切菜配菜必须避免交叉污染。严禁野生菌、药膳等不安全食品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二、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管理要求
(一)凡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分别向属地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备案;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属地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备案。
(二)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接到备案后,可根据备案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50-100人可由村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承担监督和现场指导责任;100人以上(含100人)可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配合信息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就餐人数超过300 人时,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派员携带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或指导。
三、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
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
附件:蚌埠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蚌埠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根据《蚌埠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承办者应举办者要求开展延伸服务时,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宴席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必须烧熟煮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具备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
9、不做或少做凉菜卤菜。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凉菜卤菜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食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10、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