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丹;女;身份证号:xxxx;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泰路291号大伟服饰2号楼4楼;联系电话:xxxx。
经查证:你于2017年12月14日共花费2300元从徐州天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购进10000个苹果包装盒,该苹果盒未标注任何产品相关信息,你将所购苹果盒按照20个/袋的小包装在淘宝网店七凤阁喜铺向外出售,因苹果盒样式有所区别,你以18.8元/袋的价格出售含有链条的苹果盒,以8.8元/袋向外出售不含有链条的苹果盒,至检查时止,你售出含链条苹果盒50袋,不含链条苹果盒100袋,违法所得共计1130元。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对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销售三无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核对确认。
定性依据:你销售未标识生产厂名及厂址等信息的苹果盒。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