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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67号 |
蚌埠市淮上区朱建发餐馆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做相关记录案 |
朱建发 |
92340311MA2RW5AR8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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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做相关记录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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