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57号 | 淮上区魏宗金百货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魏宗金 | 92340311MA2QXCWG1R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且是初次违法,所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香油尚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10%”和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的800g/瓶装的预包装香油4瓶、500g/瓶装的预包装香油4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2日 | ||
2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63号 | 蚌埠市淮上区冠鑫蛋糕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面包案 | 曾凡清 | 92340311MA2RK13W8K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面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所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面包尚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你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面包4袋;2、罚款人民币5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