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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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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6-1 编辑:易守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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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已发布实施。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制定依据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6日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标注注册号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国外大使馆(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行业协会(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欧盟商会、美国营养婴儿协会)、国内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171条,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
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产品名称要求、标签的形式要求、标签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选择性标注内容等其他标注要求。
三、关于商品名称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规定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功能声称。力求解决目前商品名称标注不规范的问题。
商品名称应符合《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相关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符合《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商品名称规定的,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但可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
四、关于标签样稿可标注哪些内容?
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可选择标注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五、标签样稿中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如何标注?
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用语标注。企业如果标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标注。
标签样稿涉及的声称应以文字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六、主要展示版面可标注什么内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方便消费者准确选择产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七、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八、标签样稿中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需要与申请材料一致吗?
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产品标签样稿中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应与申请材料及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
九、商品名称有哪些标注要求?
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等;
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如“益眠”“强体”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贵族”等;
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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