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2017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禁烧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和《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项资金包括省市级和地方配套的奖补资金、区级安排的秸秆禁烧专项工作经费两部分。
第三条 明确奖补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省市财政奖补的不足部分,区财政按照规定配套补齐。奖补资金及专项工作经费80%直接拨至区环保、农委等单位,剩余20%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后拨付。因省、市、区考核扣回专项资金形成的补助缺口,由火点所在镇全额承担。
第四条 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由各镇、各单位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和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秸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奖补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结转结余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明确区配套资金使用范围。区配套资金可根据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具体由各镇制定办法报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批准,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明确奖补资金拨付程序。省、市、区级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省、市、区财政年初按照各地上年度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和补助比例,预拨奖补资金,次年根据统计年报公布的实际种植面积和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到奖补资金与区配套工作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各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和各职能部门要不断提高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秸秆产业化园区建设,以及镇、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各镇要制定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区环保局批准。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要明确界定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各镇及发改、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等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按照规定将汇总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委、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