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项,项目名称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指定商品销售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