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项,项目名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