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项,项目名称为“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4)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