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项,项目名称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含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3个子项的行政处罚(2、3子项合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购销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购销款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有下列情形的,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1)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
(2)因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