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项目名称:质量监督行政监督检查。
一、监管任务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辖区内产品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监督抽查和定期抽查。按规定权限公布抽查结果,通报抽查情况。
二、事中监管
(一)下达抽查任务。
根据本市产业状况、企业数量、产品特性以及重点热销产品和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抽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抽查数量、抽查领域、检验依据、检验机构等。抽查任务以市局正式文件下达。
(二)组织实施。
1. 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抽查文书及抽样人员身份证件,告知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待被抽查企业确认后再进行抽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3)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4)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2.检验工作。
(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3)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4)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5)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3.异议复检
(1)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2)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行政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事后监管
(一)认真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后处理工作。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改正。
(二)对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后处理的责任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定期公布各地后处理工作进展,对不合格企业组织开展质量法制培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时组织开展质量分析会和质量约谈会,杜绝区域性、行业性质量事故发生。
(三)主动发布产品质量抽查信息。组织监督抽查的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3.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113号令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抽查过程中承检机构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5.抽查过程中有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行政部门按照113号令的规定,谋划、组织好抽查方案,根据要求选择具备资质的承检机构,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落实后处理的各项要求。
(二)明确承检单位责任。监督抽查承检单位对抽查实施的工作质量负责,具体检验人员对检验数据负责。市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承检单位和抽查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实施抽样人员岗位培训。对承担抽样任务的行政机关和抽检机构开展集中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抽样工作。
(四)加强对监督抽查承检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市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对承检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对抽查工作质量开展分类监管,发现违法违纪,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后处理的责任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定期公布后处理工作进展,对不合格企业组织开展质量法制培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时组织开展质量分析会和质量约谈会,杜绝区域性、行业性质量事故发生。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