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淮上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十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淮上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2震情灾情处理
4.3分级响应
4.4现场处置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技术系统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7.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应急
7.3特殊时期戒备
7.4应对毗邻震灾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2监督检查
8.3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9.2区地震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蚌埠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1.4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4.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及近邻地区Ms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及近邻地区Ms5.5-6.4级地震,为II级(重大)地震灾害。
1.4.3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及近邻地区Ms4.5-5.4级地震,为III级(较大)地震灾害。
1.4.4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及近邻地区Ms4.0-4.4级地震,为IV级(一般)地震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5.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基层、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武装部和预备役作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副区长、分管住建委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经发委、区安监局、区住建委(人防办)、区教体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委、区交通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民族宗教局、区行政执法局、区重点工程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区委、区妇联、区信访局、区环保分局、区综治办、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消防大队、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园区和各镇、社区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社区、园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军、武警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工作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震情监视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交通运输组、治安保卫组、通讯和电力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次生灾害防御组等11个专业小组。
2.2.1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住建委(人防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联络、指导和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保障指挥部的工作运转;承担指挥部的综合协调、社会动员、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传报、研究参谋、监督检查和政策法规解释等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震情监视组。
区震情监视组由区住建委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及上级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地震跟踪监测及异常情况调查落实;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
2.2.3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各园区、各镇、社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设施。
2.2.4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发委(科技局)、区文广旅游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地震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
2.2.5交通运输组。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市交警四大队、区卫计委、区行政执法局、区重点工程局、各镇、社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消除路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2.2.6治安保卫组。
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综治办、区信访局、区民族宗教局、市交警四大队、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化解和处理涉外、涉台和民族、宗教事务,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保卫震区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安全。
2.2.7通讯及电力保障组。
通讯及电力保障组由区经发委牵头,区重点局参与,负责联系蚌埠移动公司、蚌埠电信公司、蚌埠供电公司、中环水务蚌埠分公司、新奥燃气公司等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讯通信及电力等基础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2.2.8医疗防疫组。
医疗防疫组由区卫计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农林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2.2.9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经发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各镇、社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2.2.10灾民安置组。
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住建委(人防办)、区规划分局、区经发委、各园区及各镇、社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2.2.11次生灾害防御组。
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住建委(人防办)会同区经发委(科技局)负责与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在地震发生后15分钟内将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向区政府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将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区防震工作。
上级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区位于预报区范围内)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区政府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及时联系震情监测单位,根据震情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各镇、各园区、社区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3.3预警发布。
在市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我区位于预报区范围内),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1.1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的,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1.2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局核准后,由区政府启动。
4.2震情灾情处理。
4.2.1震情速报。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3.0级以上地震,区住建委(人防办)和区经发委(科技局)应在收到震情报告后15分钟内将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区应急办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震后40分钟内将确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报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震后50分钟内由区政府将遭受地震破坏范围、破坏程序、损失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报告。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区住建委(人防办)和区经发委(科技局)在震后30分钟内(夜晚延长至1.5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区应急办和市地震局,区住建委(人防办)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有关各镇、社区、各园区均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震区有关各镇、社区、园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住建委(人防办)。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50分钟内将本地区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区政府,区政府在1小时内将汇总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区民政、公安、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文广旅、教体、卫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同时将灾情抄送区住建委(人防办)。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及国外人员的,当地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委)。
4.3分级响应。
4.3.1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区政府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落实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区住建委(人防办)会同区经发委(科技局)负责在震后1小时内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及地震现场流动观测组,开展宏观调查和地震影响(灾情)调查,分析判定地震趋势。区住建委(人防办)及时将市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初步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报告区政府。
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负责以下应急工作:一是建议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决定采取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二是迅速派出由公安、消防、安监、民政、交通、经发委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灾区房屋、河坝、公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及抢险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路径等建议;三是派遣现场指挥部赴灾区,到达灾区后指导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按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未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区住建委(人防办)根据震情趋势分析意见,决定下一步工作:如本区稍后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报请区政府后,解除地震应急状态;如本区稍后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经区政府决定启动临震应急响应程序。
4.3.2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紧急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并将有关灾情及影响情况迅速上报市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为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派出的地震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4现场处置。
应对地震灾害,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有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大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建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4.4.1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以及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区外支援队伍;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4.3灾区群众撤离工作主要内容:灾区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对受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调查总结。
由区住建委(人防办)会同有关各镇、社区、园区,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消防大队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并适当配备地震专业搜救设备。
区级医疗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的医疗救护队。
区直各有关部门组建的工程抢险队。
消防大队和基干民兵的地震紧急救援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
6.2通信及电力保障。
蚌埠移动公司、蚌埠电信公司、蚌埠供电公司等单位,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和电力供应,保持与省、市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6.3物资装备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淮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
区经发委负责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区农林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用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并联系安徽移动蚌埠分公司、安徽电信蚌埠分公司、市供电公司、中环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通信、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抢修装备的准备。
区交通局、区重点工程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和抢修道路大型设备准备。
区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
区卫计委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药品准备。
区水利局和当地政府负责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
负责供电设施的抢修和抢修装备的准备。
6.4避难场所的准备。
各镇、社区在规划和建设中,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乡镇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5技术系统保障。
依托省、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和正确处置。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省、市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区政府接到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有关镇、社区及园区进行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适时向预报区发布避震撤离通知。
区地震办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取得震情趋势判断。
住建、水利、供电、通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全区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全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宣传和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民政、卫计、医药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则按前述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进入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7.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地震部门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区住建委(人防办)根据省、市地震局的震情趋势判断及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确定宣传口径,及时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地震部门关于地震谣传情况的汇报,部署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协助平息谣传。
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区政府负责将应急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本区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住建委(人防办)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区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地区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区辖区内避难,区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公众信息交流。
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化、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公安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及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1.3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监督检查。
区应急办、区住建委(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淮上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9.2区地震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552-2829213,2829561,2829100(夜间)。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区住建委(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地震局备案。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社区、各园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住建委(人防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住建委(人防办)承担。
本预案由区住建委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上区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办〔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