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区卫生计生委和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16年按常驻人口每人每年45元标准,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辖区由中央、省、市本级、区分别补助27元、9元、3.6元、5.4元。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七条 区财政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卫计委、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卫计委制定。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区卫计委、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48%。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皖政〔2010〕6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秘〔2010〕576号)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各镇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区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