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5日
蚌埠市淮上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第四条 工作原则。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一节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水利局。
第六条 区防指组织机构。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和区水利局局长等任副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委(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林委、区水利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等。
第七条 区防指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防洪、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当重要堤防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应当组建现场防汛指挥所,依照区防指部署要求,负责靠前指挥本堤防以及所在区域开展防汛抗灾工作。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由所在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抢险的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等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区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九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重大防洪工作。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区直有关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工作分工要求履行好相关职责,承担指导全区防汛抗旱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事宜。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防汛干部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掌握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经发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防洪工程、重大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争取上级基建投资。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做好经委系统的防汛及支援防汛抗旱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公务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对区防办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计划,经协商确定后及时足额拨付,并监督使用情况。
区住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城建区及有关镇、街道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监控城区及各建制镇市政排水管道运行情况,保证城区下水畅通无阻,并做好区城供水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满足和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负责撤离或清除有碍行洪的交通车辆、船舶、货运物资设备等,紧急防汛期协调督促船舶航运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搞好河道清障工作。
区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组织和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当好参谋;加强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区文广体旅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防汛抗旱动态和抗洪抢险事迹。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第十条 区防办职责。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区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区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全区防洪、抗旱应急预案、重点防洪区域或工程的防洪应急预案、重点地区的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制定防台风等突发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及河滩地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清除影响堤防查险、排险、安全度汛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区储防汛抗旱物资的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指导重点乡镇防洪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组织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一节 预防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气象水文信息
(一)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各相关防汛单位要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以及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积极做好相关防范准备工作。
(二)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的时间等水文特征值。区防办应按时收集的水文信息并提供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应做好向社会公布水情、雨情和汛情、旱情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信息。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各现场防汛指挥机构、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乡镇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
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中等圩口发生重大险情,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和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区防汛指挥机构,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5000亩以上大圩发生重大险情,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区防汛指挥机构,区防指在2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全区主要河流、主要站点的警戒水位是:准北大堤20.3米,周口圩16.5米,邵河圩16.5米,梅桥圩16.5米,徐岗圩17.5米,太平圩17.5米,曹老集圩16.5米,周集圩16.5米,洪湾圩16.0米,石王圩16.0米,龙庙圩16.0米。
全区主要河流、主要站点的保证水位是:准北大堤22.6米,周口圩17.5米,邵河圩17.5米,梅桥圩18.3米,徐岗圩18.3米,太平圩18.3米,曹老集圩18.3米,周集圩18.1米,洪湾圩18.0米,石王圩17.8米,龙庙圩17.8米。
第十四条 洪涝及旱灾信息。洪涝及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所在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区防指办要快速收集上报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以及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保证通信畅通。全区各一等圩、二等圩均要制定单独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气象水文预警。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及时通知各乡镇、现场指挥机构和区直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第十七条 洪水灾害预警。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坝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乡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及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力量抢险,并迅速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第十八条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当预报我区将受台风暴雨影响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防范预警工作。
第十九条 干旱灾害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区、乡镇和重点水管单位通信联络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第二十一条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汛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城镇防洪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第二十三条 进入汛期、抗旱紧急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乡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区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区防指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乡镇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国家、省、市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到我区时,区防指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一)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保证水位洪水,我区北淝河水位超保证水位;
(二)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溃口;
(二)梅桥圩、徐岗圩、太平圩、曹老集圩、洪湾圩、等万亩以上大圩及龙庙圩、周集圩等堤防决口或溃破;
(五)全区普遍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六)发生特大干旱,或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达60%以上。
第二十七条 Ⅰ级响应行动
(一)在市防指指导下,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全区,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按照《防洪法》等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二)区防指申请要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区防指紧急调用防汛抗旱物资。区财政局及时筹集救灾资金,及时下达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区防指办、区经委及时做好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的分解等工作。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受灾乡镇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区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按分工到各抗洪抢险现场一线坐镇指挥,所属乡镇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救灾。相关乡镇全力配合、支持友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四)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乡镇应立即成立防汛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区四大班子领导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防汛抢险技术指导组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一)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淮干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我区北淝河等主要内河发生大洪水。
(二)梅桥圩、曹老集圩、太平圩、徐岗圩、洪湾圩、龙龙庙圩、周集圩等万亩以上大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三)3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圩堤防发生决口或溃破;
(四)发生严重涝灾;
(7)发生严重干旱,或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达40%—60%。
第二十九条 Ⅱ级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及时将情况通报全区,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指办、区经委做好农业抗灾用电指标下拨相关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受灾乡镇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区防汛指挥部分片负责人一线指挥,所属乡镇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灾。
(三)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乡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区防指派出防汛抢险技术业务指导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一)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洪水;我区北淝河等主要内河发生较大洪水;
(二)3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大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三)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圩口堤防发生决口或溃破;
(四)发生重度涝灾;
(五)发生中度干旱,或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达20%—40%。
第三十一条 Ⅲ级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通报全区,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可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二)所在乡镇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
(三)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乡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区防指将派出防汛抢险技术业务指导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一)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我区北淝河等主要内河发生一般洪水,北淝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二)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圩口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四)发生面积大于1万亩的涝灾;
(五)全区范围发生轻度干旱,部分地区发生中度旱情。或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达10%—20%。
第三十三条 Ⅳ级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区防指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乡镇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堤查险,并将巡堤查险情况上报区防指和主管部门。
(三)所在乡镇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应组织民工上堤开展防汛查险排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开展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乡镇立即组织抢险。
第三十四条 洪水
(一)当我区北淝河等主要内河以及淮北大堤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责任区区分工领导和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要到责任区一线督查指导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各乡镇要迅速落实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组建好防汛抢险队伍,并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组织巡堤查险和防守,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汛物资储备,重要堤段必须堆放预备土,以备抢险应急需要。对汛前检查的险工险段,各乡镇要尽快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要落实度汛措施和专人防守。区防指办对乡镇筹备的物资和应急除险加固工作要认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防汛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对可能出现的灾害天气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区防指办要与北淝河伊口闸、黄家渡闸、北淝闸等处的水文站保持密切联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要做好汛前预演。区防指采购、储存的防汛物资要及时到位。当黄家渡闸上水位达17.2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时,按市防指调度,淝南蓄洪圩要做好进洪准备,并根据雨情、水情,做好钓鱼台湖周围等滞洪区及低标准圩口内群众撤离转移动员准备工作。
(二)当淮北大堤及北淝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责任区,靠前指挥,各防汛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或专业抢险队伍,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组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区防指应安排防汛应急抢险队参加抢险,队伍不足时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区防指领导必须坐镇区防指办指挥,视情召集有关专家会商,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具体应急或抢险方案。区防办应密切监视河流洪水和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收集河流相关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以及洪峰水位测报信息。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防汛一线,现场指挥防汛抗洪;抢险队伍要全部进岗到位,抢险物资要全部进入指定地点。上堤民工按照乡镇、村包干,划界立标,明确责任。要分责任地段实行昼夜地毯式巡堤查险,监视水情,保证最早发现问题,及时抢险。遇到重大险情,要组织专家会商,现场解决问题。
(三)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淮北大堤按省、市淮河防御特大洪水相关调度令执行;北淝河等主要内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遇到破堤溃坝时,执行超标准洪水预案。抗洪抢险成为全区当务之急和头等大事,区防指政委、指挥长坐镇指挥。区防汛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进一步研究布置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形势发展,指挥长可以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各乡镇要做好万亩大圩、北淝河大堤的防汛抢险工作,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应对和应急处理。根据汛情的进一步发展,区防指可以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区领导分别到抗洪第一线指挥抗洪;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支援;同时区人武部和乡镇组织、统筹调动民兵支援圩区抗洪抢险。堤坝溃破前,必须做好受灾害区域撤离工作,限时紧急转移群众,确保人员安全,确保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力为防汛抗洪做好服务。
(四)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所在乡镇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要加强与电力部门联系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第三十五条 台风暴雨灾害
(一)可能受台风影响的乡镇,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当可能受台风暴雨严重影响时,区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二)区防指督促相关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及时调度使水位高的河、沟进行适当预排。
(三)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河、湖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组织落实抢修力量,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区城建部门做好城区等广告宣传标牌和施工脚手架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区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四)利用村级广播等多种形式及时播发台风预警预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区防指的防御部署。
第三十六条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一)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库垮塌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组织乡镇立即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发出预警。下游区域的乡镇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二)当堤防决口、水库垮塌时,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第三十七条 干旱灾害。
区防指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一)特大干旱。抗旱工作成为全区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区领导到受旱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有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灾乡镇应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区防指组织、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区防指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抗旱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二)严重干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乡镇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镇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乡镇资金和抗灾物资支持。区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乡镇要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乡镇应组织实施送水。区防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同环保部门联系,强化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集镇,启动应急水源工程,由区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三)中度干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乡镇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乡镇给予资金和抗旱用电支持。区防指将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市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四)轻度干旱。区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引水调水、提水节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危机。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指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卫生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第三十九条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第四十条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四十一条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的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区防指负责人审签。乡镇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所在乡镇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由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四十二条 信息核查。凡区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第四十三条 湖泊、河流、水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应急防汛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第四十五条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一节 组织保障
第四十六条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充实、加强工作力量,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防汛抗灾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第四十七条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指或现场防指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第四十八条 部队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逐级向上级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第四十九条 防汛应急抢险队。防汛应急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突发性防汛抢险任务。各级防汛应急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单位、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调遣。
第五十条 抗旱服务队伍。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区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本区内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物资储备
(一)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以用于管辖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防汛抢险。
(二)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淮堤、北淝河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乡镇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参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要求,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第五十二条 物资调拨
(一)各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二)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由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事先通知调用,用后补办手续。调拨令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三)区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四)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五十三条 资金保障。区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全区范围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下达,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转移受洪水威胁地区群众,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网通信。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村级广播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第五十六条 编制通讯录。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
(一)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确保防汛抗旱专用计算机能正常使用网络资源,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三)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第五十八条 防汛抗旱决策支持。依托上级部门支持,在现有防汛抗旱专用网络上,逐步建立防洪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第五十九条 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由设计、施工、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公众信息交流。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区防指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一条 培训。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汛干部和区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队员的培训;乡镇政府负责村、组防汛干部和乡镇防汛抢险人员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第六十二条 演习。区、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六十三条 新闻报道原则。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十四条 新闻审查。对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防指负责审核。
第六十五条 防汛抗旱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在推动社会公众舆论关注点与防汛抗旱工作着力点的结合上狠下功夫,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努力掌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
第七章 善后工作
第六十六条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政府应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水毁工程修复。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二)防汛抗旱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及时补充。
(三)灾后重建。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四)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名词术语解释
(一)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三)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四)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五)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20年一遇的洪水。
(六)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七)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八)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九)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十)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十一)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十二)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十三)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十四)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十五)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十六)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第六十八条 预案链接资料。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区政府、区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安徽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控制运用办法》、《巢湖控制运用办法》、《安徽省抗旱预案》、《合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七十条 奖励与责任。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区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示意图(见附件)。
(二)防汛值班室电话:2821926,2822163(白天),2829415(夜间)。
第七十二条 有关格式化文本
(一)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二)新闻发布内容框架。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区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三)应急结束宣布格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人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第七十三条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