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2 投资人身份证明;
2.3 企业住所证明;
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4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打“√”。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