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在中国.蚌埠信息公开网http://www.bengbu.gov.cn/下载)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拟留)。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原件拟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在中国.蚌埠信息公开网http://www.bengbu.gov.cn/下载)一式四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拟留)。
三、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原件拟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在中国.蚌埠信息公开网http://www.bengbu.gov.cn/下载)一式四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拟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