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已正式启用,为更好服务群众、方便办证,指导规范各地使用,现将《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注意收集使用过程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
附件:1.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2.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2014年3月7日
附件1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是全省计划生育证件综合管理系统。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通过“网上预约”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快捷地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育证明、生育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发证单位能够实现证件规范化管理。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各地使用,根据《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申办对象为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或街道,下同)计生办。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对象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三)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四种证件均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城区或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二、办理证件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四类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地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简称“受理地”)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受理地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3.婚育证明
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管理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4.生育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区计生委审核,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受理当天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审核通过,受理地县级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规范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先受理后审核,对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办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人为拖延办理时间。办理人员在工作时要言辞规范、热情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如婚育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办证所缺全部材料。证件办理过程中,严禁以办证为名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管理地确定。管理地确定是办理证件的前提条件,管理地由受理地根据省《规范》进行初步确定,其中如属于受理地管理的,由受理地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提请外乡镇协查、本地村居核实)、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且已建卡管理的,提交管理地审核,受理地发证;如属于省内其他乡镇管理但未建卡管理的,受理地可先建人户分离卡,再提交管理地建卡管理、审核,受理地发证。管理地经多方协商后,仍未确定的,受理地可先审核发证,其网上通报、协查、反馈内容将其纳入省、市、县三级日常督查范围,查实后,将追究管理地责任。
(三)协查审核时限。省内各级单位接收的协查请求,原则上于接到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接收的审核请求,原则上于接到请求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总时间不得超各证办理规定中所设的最长时间。证件受理和办证协作过程中,通报和反馈单位对信息质量负责,提交需要协查或审核的事项要清楚明了(包括必需资料的电子档案),反馈的内容全面详细。
(四)反馈通报时限。除现场办理发证外,其他审核和发证情况要通过移动短信方式等反馈申请人,管理地不属本地的发证情况要通过系统向管理地乡镇计生办通报(管理地是省外的通过PADIS系统通报),反馈通报时限均在3个工作日内。
(五)年审与注销。对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实行年审制,年审由原证件审批单位负责。主要审核证件发放后,是否因申请人主体情形发现变化而影响到证件的合法使用,对已不能合法使用的证件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其中发生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经审批单位核实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继续有效,生育证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情况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的,审批单位应及时追回,系统中应予以注销。
省级对上述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将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附件2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按照《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在群众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件(以下简称“四证”)时,各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规范给予审核办理,并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在群众申办过程中除需填写申请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各类材料。
一、申办《四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四)生育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二、总体说明
(一)以上要求村、乡镇出具的证明,村级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社居委,乡镇是指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如申请人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同于村、乡证明效力,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所有需要提供省内乡镇出具的各类证明,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受理单位应通过办证系统向相关乡镇查证,对方乡镇最终确认反馈的信息视为有效电子证明。其中,户籍地在我省内的一方(或户籍地在外省,嫁(婚)入我省且由管理地建档管理一年以上的一方),申请办理证件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为原始纸质材料(有效电子证明除外),均需要电子采集。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经电子采集后应返还申请人,其他为本次申领特别出具的纸质证明由乡镇存档保管(或复印存档保管,非受理地审核的暂由受理地保管)。申请生育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应每月或季报送县级保管,申请其他三证的申请表由乡镇存档保管。县乡两级应定期将系统中的有关电子采集资料下载并妥善保管。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对已出生并符合省《条例》规定需补领证件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提供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补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不需要提供女方孕情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和程序与初期申领一致。
(五)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受理方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六)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审核与认定,各级受理审核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