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着力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到“十二五”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集中供养年人均不低于3600元。具体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审核。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政府(社区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社区)、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区、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
2014—2015年,用2年时间,在现有5所农村敬老院、705张床位的基础上,再新建或改扩建1所左右标准化镇敬老院,增加床位200张以上,确保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能力2015年达到28%、“十二五”末力争达到70%左右。
(二)建设方式
农村敬老院建设的主要方式: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闲置的办公场所、学校等设施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进行附属设施建设。
(三)建设标准
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建设和设备添置更新等,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福函〔2007〕84号)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四)投资规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260号)规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人均居住面积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以上基本建设和敬老院设备添置等所需经费,经测算每增加一张床位需1.2万元,2014—2015年增加200张床位共需要投入资金240万元。
(五)项目建设与管理
1、项目建设以区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2、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区级民政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敬老院运行体制与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镇敬老院所有权归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是镇敬老院管理的责任主体,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招聘。
2、全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月人均不低于1500元,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见病治疗等费用,按照院民年人均不低于700元列支。以上经费,必须列入区、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镇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补助标准。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4、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农村敬老院的院民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一)五保供养资金
1、分散供养:本辖区所需供养资金,省财政按年人均990元的标准补助,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1410元的标准补助。
2、集中供养:本辖区所需供养资金,省财政按年人均990元的标准补助,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2610元的标准补助。
(二)敬老院建设资金
建设成本由当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1000元。
本辖区:省级补助7190元(预算内5460元,福彩公益金1730元),区不低于3810元(区预算内不低于1680元,市福彩公益金2130元)匹配。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市级财政资金,督促镇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镇(社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