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上区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社区)民政事务所、财政所:
现将《淮上区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2015年3月5日
淮上区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和《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3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贯彻“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等困境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良好生活环境,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保障范围
(一)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二)父母双方同时患精神性残疾、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精神性残疾、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
(三)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四)父母一方死亡、患精神性残疾、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另一方弃养两年以上且查找联系不到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因家庭受灾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享受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家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一)、(二)款保障对象满18周岁后,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
第五条 保障标准
(一)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三)父母一方死亡、患精神性残疾、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另一方弃养两年以上且查找联系不到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
4、因家庭受灾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享受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家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低于450元。
符合条件的儿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本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第六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居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②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其中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参照(1)①提供证明材料;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贫困家庭儿童。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社区)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参照(1)①提供证明材料。另一方弃养的,须提供其本人放弃抚养权书面材料或2-3名邻居知情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因家庭受灾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须提供受灾情况证明或重大疾病病历;享受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家庭的,须提供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含视同孤儿),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所在学校证明材料或《入伍通知书》、所在部队证明。。
2、审核
镇(社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社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3、审批
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资金筹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现行保障制度中用于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资金;
(三)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资金发放
(一)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镇(社区)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等困境儿童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部门对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保障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儿童本人账户。保障对象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兵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本人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区级人民政府是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区级民政部门与保障对象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及保障对象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三)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保障对象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儿童养育工作。
(四)孤儿等困境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为保障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社区)为孤儿等困境儿童建立纸质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各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等困境儿童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保障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保障对象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区级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五)保障对象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人员子女,自服刑人员解除刑期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六)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保障对象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其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