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
鉴于工作需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任命:
吴新杰同志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
提请免去:
喻蓉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李丹丹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请审议决定。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