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淮上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本办法。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采购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实施。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见《淮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的批准。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淮上区政府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从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应当通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组织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一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资料齐全。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书、投标价格表以及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等资料装订成册。 (二)投标文件的签署准确无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准备一份正本和数份副本,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概不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或档案袋密封,标明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开标日期)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同时在密封处盖章,由专人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按法律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招标人、所有投标人、用户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第二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负责。按照向投标人公布的评标内容和评标办法科学评标,通过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做出客观、公正、准确、权威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应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评标小组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用户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或用户单位的责任而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责任人向中标人赔偿与投标保证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招标结束后,符合退回投标保证金条件的,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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