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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05 16:56 来源:淮上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开发区提质、扩量、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成效,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为建设经济强、格局新、环境优、活力足、百姓富的现代化美好安徽打造高能级发展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开发区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产出效益、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组具体实施,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国家、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法的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考核评价着重突出增量,兼顾总量,激励发展,体现园区争先进位,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设定6个一类指标、45项二类指标,其中16项二类指标为加分项,具体如下:

(一)发展实效。含11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经营(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规上”企业个数、服务业在园区经营(销售)收入的比重、主导产业集聚度、新增上市企业数、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当年获得部委及以上表彰、国家级开发区在全国排名等情况。

(二)创新驱动。含9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人才引进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等方面。

(三)开放水平。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和推进中外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等情况。

(四)产出效益。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综合容积率等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碳排放量、能耗、水耗等情况。

(六)营商环境。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落实全省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区域评估及“标准地”改革实效、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金融支持等情况。

第十条  考核体系设置减分项指标,重点体现发展的底线和红线要求。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事件的予以扣分。

(一)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3分、存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每1个扣0.2分。

(二)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1.5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或移交问责的,每1个扣0.5分。

(三)发生1起工矿商贸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园区未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

(三)开发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四)开发区依法审批范围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再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总量指标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为开发区最终得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五条  全省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省考核小组。

第十六条  省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参评数据材料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并形成综合考核评价评审意见。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各厅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数据不真实的,该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三)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对顺位递补的开发区补充公示,原则上只递补一次。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将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评分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通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内不予扩区、调区、移区;连续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撤并整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项得分,以该市所辖所有开发区平均分为基数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开发区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区及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 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1

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

评价指标体系

一类
指标

序号

二类指标

单位

权重

数据提供

部    门

备注

发展实效

1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万元

8

省统计局

2

税收收入

万元

5

省税务局

3

规上工业增加值

万元

5

省统计局

4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4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5

“规上”企业数

3

省统计局

6

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

%

3

省统计局

7

主导产业集聚度

%

2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8

新增上市企业数

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安徽证监局

9

当年新增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及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产业园数量

加分项,0.5分

省发展改革委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为0.5分

10

当年获得部委及以上表彰

加分项,0.5分

省有关单位

每获得一次表彰加0.5分,上限0.5分;授权组织颁发的奖励不在此列

11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全国排名

加分项,0.5分

省发展改革委

全国排名51-100名,得0.1分,全国21-50得0.2分,全国11-20名得0.3分,全国前10名得0.5分。

创新驱动

1

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3

省科技厅

2

当年专利授权量

3

省市场监管局

3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3

省统计局

4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

%

3

省统计局

5

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万元

3

省科技厅

6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

2

省统计局

7

当年新增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加分项,1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为1分

8

当年引进主导产业领军科技人才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引进1位则加0.1分,5位以上(含)加0.3分,10位以上(含)加0.5分

9

“三重一创”建设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推进情况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当年新认定一个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或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得0.1分,年度评估优秀得0.1分;上限为0.5分

开放水平

1

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万元

5

省发展改革委

2

实际利用外资额

万美元

5

省商务厅

3

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5

省商务厅

4

当年新建(设立)中外合作园区

加分项,0.5分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国际产能合作园区等加0.5分,上限0.5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等加0.2分,原则上一个开发区不超过一家

5

当年新增省际合作共建园区

加分项,0.5分

省发展改革委

每增加1个“飞地经济”模式共建省际合作园区、毗邻特殊功能区、产业集聚区,且当年投资实绩达2亿元以上的加0.1分,上限为0.5分

产出效益

1

亩均税收

万元/亩

5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2

亩均投资

万元/亩

5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3

亩均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5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4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5

省统计局

5

综合容积率

2

省自然资源厅

6

节约集约评价综合分值高于80分

加分项,1分

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保

1

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吨/亿元

2

省生态环境厅

2

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

吨/亿元

2

省生态环境厅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吨/亿元

2

省生态环境厅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亿元

2

省生态环境厅

5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吨/亿元

2

省生态环境厅

6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煤/万元

2

省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

立方米/万元

2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8

创建绿色开发区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

获部委批复的生态工业园区等;环评及环保“三同时”达到100%加0.2分

营商环境

1

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

加分项,1分

由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单位予以加分

2

落实全省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15条举措情况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落实10条以上的可得0.2分,落实12条以上的可得0.3分,15条全落实的得0.5分

3

创新型智慧园区建设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4

区域评估及“标准地”改革实效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区域评估完成5项以上得0.1分,完成9项并免费分享的得0.2分;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达到30%的加0.1分,达到50%的加0.2分,达到100%的加0.3分

营商环境

5

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加分项,0.5分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当年获批1个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加0.3分,当年评比居前40%的得0.1分;获批特色园区或特色产业集群是与沪苏浙合作共建的加0.5分

6

当年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到位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金额

亿元

加分项,1分

自行填报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

注册地点必须位于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基金每新增募集到位资金0.5亿元,得0.4分;基金每新增项目投资0.2亿元,得0.2分;基金年度投资规模占募集资金规模比例达到10%得0.1分、每增加10%增加0.1分,上限为1分

注:静态、动态指标权重分别按40%和60%设置。


附件2

部分指标解释

1.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

2. “规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企业的统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工业企业。(2)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建筑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上述单位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

3. 主导产业集聚度:是综合反映开发区内主导产业经营收入占全区经营收入比重的指标。

计算方法:主导产业集聚度=主导产业经营(销售)收入/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4.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

5. 领军科技人才:年薪50万以上,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6. 省际合作共建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指省政府和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与沪苏浙、闽粤合作共建的园区。

7. 亩均税收(万元/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开发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税收实际入库数(包含免抵调库税额),企业享受国家出台的减免、退税、缓税等措施的税额,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具体企业采取的跨周期调节税收措施所涉及的税额等,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8. 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9. 亩均投资(万元/亩)=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10.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就业人数

11. 综合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2.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3.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吨/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总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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