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沫河口镇:临时救助相关标准
一、明确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一)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6倍及6倍以内由区低保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业务人员审核并报区低保局负责人审批。
(二)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含8倍)临时救助,由区低保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业务人员、区低保局负责人、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含10倍)临时救助,由区低保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业务人员、区低保局负责人、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经区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相应受困月数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
(一)对急难型困难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等意外事件,视困难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对支出型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的,按照2-3个月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二)对急难型困难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5-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三)对因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高中阶段按1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四)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6-10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五)对城乡低保户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可视情延长至5-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六)对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三、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一)预拨备用金测算。落实区级民政部门委托乡街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区民政部门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按照乡街人口基数和上年度临时救助情况,年初预拨30%的临时救助资金到各乡街。
(二)备用金使用范围。有下列情形的可给予先行救助:
1、对于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等紧急事件的;
2、对于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急需医疗救治的;
3、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三)备用金救助标准。符合备用金使用范围,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乡街可先行以不超过当前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或3倍以内的金额实施救助。
(四)备用金使用相关要求。
1、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和备用金使用政策规定办事。既不能放宽条件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2、实行层层负责制。乡、街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民政所长是直接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一经举报查实,立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认真检查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不定期深入救助对象家中调查相应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严防截留、挪用现象发生。
4、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备用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月报制度,各乡街按月将备用金报表报区民政局,相应的救助信息同步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