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6354/202301-0001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日期: 2023-01-18 17:02
发布机构: 淮上区沫河口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18
来源单位: 淮上区沫河口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词: 沫河口镇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8 17:02信息来源:淮上区沫河口镇政府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5〕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登记失业的时间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时间记录为准。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对失业期内,申请人积极到当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填写《求职登记表》(附件1),经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各县(区)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认定。如在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人员;家庭中经营性、投资性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失业人员等。
(二)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就业创业证》第2-3页复印件及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5.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
(三)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指导他们在“阳光就业”网办系统上同步做好申请录入。
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员,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申请人签字,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
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核查,将初审合格人员报上级审核。
4.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将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集中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5.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注明认定类别,符合的类别都要填写,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章。
6.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时申报、按月审核认定。
(四)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登记,并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注明退出日期和原因。其中,符合第1、2、3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注明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及政策相关信息。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县)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9.其他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2.标准和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退休不足5年(含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同一人员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及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间分别累加计算。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吸纳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办理程序
(1)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①《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2)审核
①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模块中录入信息,认真核实其灵活就业、收入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②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基层平台上报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将《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4)和《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5),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同时做好网上申报、审核工作。
③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并汇总后报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
(3)发放
①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②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
③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将银行卡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将领卡签字表及时报送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管理规定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予以注明灵活就业形式。
(2)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度审核和拨付。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以公告等形式予以提醒。经提醒仍不补缴的,补缴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须在其《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予以记载,并及时完善《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记录。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②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5)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形的,应在一周内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对故意隐瞒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和标准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程序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向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
(2)《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见附件7);
(3)《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8);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劳动用工备案人员不提供)。
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1、2、3、4项材料。申请材料经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类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
(一)各街道(乡镇)要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根据其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结对帮扶、政府购买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召开专场招聘会推介”等办法,广泛开展“送岗位上门、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形式的贴近服务,帮助他们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做到“不挑不拣,一周上岗”,重点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继续按照创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标准要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为就业困难人员办实事、办好事。

附件:1.《求职登记表》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申请表》
4.《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花名册》
5.《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汇总审批表》
6.《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
员花名册》
          8.《蚌埠市各类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
批表》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