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CH905/202304-00044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5-02 11:31:34
发布机构: 淮滨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5-02
来源单位: 淮上区淮滨街道 性: 有效
名  称: 淮滨街道临时救助人员救助办理指南(2024年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文  号: 词: 办理流程

淮滨街道临时救助人员救助办理指南(2024年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4-05-02 11:31信息来源:淮上区淮滨街道 浏览量: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雉家庭。因自负医疗費、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相应受困月数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

(一)对急难型困难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等意外事件,视困难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对支出型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的,按照2-3个月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二)对急难型困难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5-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三)对因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高中阶段按1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四)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6-10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五)对城乡低保户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可视情延长至5-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六)对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区人民政府民政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居民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授权书,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核。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后。2 个工作日内开展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 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 2 天。

(三)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且救助金额在 5 倍低保标准以下的,乡镇(街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应将审批决定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且救助金额在 5 倍低保标准以上 2 万元以下以下的,县级民政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2-2829260    监督电话:0552-282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