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9247758/202508-0002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8-15 10:54
发布机构: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8-11
来源单位: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张传磊使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器具从事餐饮活动案
文  号: 蚌淮市监行罚〔2025〕23号 词: 餐饮

张传磊使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器具从事餐饮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5-08-15 10:54信息来源: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淮市监行罚〔2025〕23号 张传磊使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器具从事餐饮活动案 蚌埠市淮上区传世火锅店 92340311MA2TTRU0X6 张传磊 使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器具从事餐饮活动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佰圆整(¥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