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506-0006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6-23 18:06
发布机构: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0
来源单位: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淮上区淮滨街道外滩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无票据试剂案
文  号: 蚌淮市监罚字〔2025〕X11号 词: 试剂

蚌埠市淮上区淮滨街道外滩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无票据试剂案

发布日期:2025-06-23 18:06信息来源: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淮市监罚字〔2025〕X11号 蚌埠市淮上区淮滨街道外滩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无票据试剂案 蚌埠市淮上区淮滨街道外滩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PDY92130234031117B2001 段忠岭 使用无票据试剂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 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