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青青使用过期原材料经营餐饮案
发布日期:2025-02-14 14:08信息来源: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淮市监行罚〔2025〕X1号 | 周青青使用过期原材料经营餐饮案 | 蚌埠市淮上区快乐星汉堡店 | 92340311MA8PBJ33XP | 周青青 | 使用过期原材料经营餐饮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F60果葡糖浆6桶;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圆整(¥2100)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