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411-0006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1-25 15:43
发布机构: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来源单位: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抽检不合格益生菌风味饮品案
文  号: 蚌淮市监行罚〔2024〕M26号 词: 益生菌

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抽检不合格益生菌风味饮品案

发布日期:2024-11-25 15:43信息来源: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淮市监行罚〔2024〕M26号 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抽检不合格益生菌风味饮品案 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91340300058494111A 徐奇麟 生产抽检不合格益生菌风味饮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