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408-0009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日期: 2024-08-22 14:35
发布机构: 淮上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9
来源单位: 淮上区人民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上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淮政办秘〔2024〕4号 词: 生态环境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上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14:35信息来源:淮上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淮滨街道办事处,淮上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淮上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淮上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9日     

 

 

附件:


淮上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统一通过区政府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电话(19955291717)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或企业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影像及视听材料等证据。举报人以自然人身份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举报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代表单位或社会组织举报时应当取得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授权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及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淮上区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的责任分工承办并回复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或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每件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业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企业或个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月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进行筛选,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传真或寄送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区本级生态环境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奖励决定从奖励经费专项资金中据实支付举报人。奖励经费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四)举报人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九条 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奖励第一时间受理的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通过不同途径多次进行举报的,只对首次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