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CH015/202405-00007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舆情回应 发布日期: 2024-05-17 10:19
发布机构: 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24-05-17
来源单位: 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性: 有效
名  称: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整治,蚌埠市这样做
文  号: 词: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整治,蚌埠市这样做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整治,蚌埠市这样做

发布日期:2024-05-17 10:19信息来源: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浏览量: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保障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公司、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住建部门要统筹指导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消防救援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指导属地做好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查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醒,引导公众文明停放、安全充电。

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属地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责任,配合城管、村居(物业)等部门对飞线充电等不安全行为开展联合整治清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应急部门要发挥安委办作用,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参与联合督导检查。

发改、经信、电力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有关责任。

第四条 住宅小区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者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设置。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依法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原则、建设方式、选址布局、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参照《蚌埠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老旧小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应把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一并纳入建设方案。

第六条 鼓励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平台公司和物业公司参与充电桩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充电。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充电设施等电动自行车管理场景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安装智能化电梯阻挡系统,避免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入电梯。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安全充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老化、破损或者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或者在住宅内、商铺内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本着微利、可持续、居民能接受的原则,合理确定充电价格,且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额外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处罚权已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