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404-0006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日期: 2024-04-17 09:38:22
发布机构: 淮上区 成文日期: 2024-04-17
来源单位: 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安徽省哈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文  号: 词: 《安徽省哈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安徽省哈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17 09:38信息来源: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省哈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

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2829050

地址:淮上区淮上大道5229号安徽蚌埠工业园306室

项目名称

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潼路12号

建设单位

安徽省哈尔斯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瑞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用地面积20114㎡。对原有“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现外购成品的高硼硅玻璃原料,拆除原有窑炉及部分配套设施,增加玻璃杯自动封口机、自动厚底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项目技改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2000万只高硼硅玻璃杯。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有切割、收底、烧底、封口、烤花等加工工序产生的废气。项目切割、收底、烧底等加工工序燃烧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退火及烤花过程设备密闭,烤花炉出口处设置集气罩。烤花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确保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烤花废气排放能够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对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工程性治理措施,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保障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满足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气筒。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打磨废水、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打磨废水、清洗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纯水制备浓水确保满足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分类存放,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置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沉淀池沉渣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由玻璃管厂家回收利用;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收集后委托原厂家回收处理;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危废库、化学品库(清洗剂储存)、洗杯区、沉淀池和隔油池等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等划为污染一般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淮上区政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相关部门意见

蚌埠市淮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2310-340311-07-02-15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