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
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 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淮上区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作用和最大效应,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淮上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蚌政办秘(2018)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臭氧及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对处置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区级预警,督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外事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广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淮上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经发委负责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并按年度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县、区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和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区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区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督导预警区内各县、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负责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并按年度更新。
区住建局负责建立建筑工地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并按季度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区政道路施工、拆迁工地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落实;负责督促区城管(区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露天烧烤、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区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做好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建立土石方项目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并按季度更新。
区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区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区商务外事局负责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落实,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区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淮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厅、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淮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当我区出现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时,确定相应级别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区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区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经预测,区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 监测预警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气象局组建区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编制辖区内污染企业清单,并加强日常监测监督;区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3.1 预警发布
3.3.1.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预警经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橙色预警经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政府副秘书长)、红色预警经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区应急领导办公室统一发布。
3.3.1.2 发布方式
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区政府应急办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各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2)区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区气象局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区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手机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1.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3.2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苏皖鲁豫和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与周边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地区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省级预警发布后,如我区在预警范围或预警扩展区内,但尚未达到我区确定的预警等级,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如我区确定的预警等级超过省级预警等级,按照本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经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会商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4.3 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4.3.2 发布黄色预警,即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区占比10%以上。
(1)重点行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严格落实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5)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漆粉刷、护坡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
(6)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7)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8)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3 发布橙色预警,即启动Ⅱ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区占比20%以上。
(1)重点行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严格落实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
(6)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7)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漆粉刷、护坡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沥青铺设等作业。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
(8)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
(9)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10)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11)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12)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4 发布红色预警,即启动I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3)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4.3.4.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区占比30%以上。
(1)重点行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I级响应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严格落实淮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I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6)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
(7)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8)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漆粉刷、护坡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
(9)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10)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11)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13)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天应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等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汇总预警(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主要措施等情况,按照信息日报制度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组织区内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区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区级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区应急领导小组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区应急领导小组于每年5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区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区、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区应急领导小组定期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本预案如需修改,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