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消防)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
2023年8月24日,淮上区城市管理局接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移送案件,安徽XXXX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将厂房投入使用,我局于2023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安徽X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年初建设三栋厂房,每栋面积均为4161平方米,当年竣工,后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三栋厂房开始投入使用,用途为临时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和仓库;经行政主管部门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专业认定,该企业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三栋厂房属其他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在三栋厂房竣工验收后未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安徽XXXX有限公司三栋厂房已投入使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三栋厂房的建设和已竣工验收的事实;
证据六:淮上区住建交通局回复函一份,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确认。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上(消防)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三栋厂房竣工验收后未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应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情形,应处一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并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一千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徽商银行 (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淮上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