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293821x/202403-00013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3-07 09:29
发布机构: 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07
来源单位: 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淮上(消防)城管罚决字〔2023〕第1号
文  号: 词: 淮上(消防)城管罚决字〔2023〕第 1 号

淮上(消防)城管罚决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3-07 09:29信息来源: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2023年9月4日,淮上区城市管理局接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移送案件,蚌埠市淮上区XXXX中心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XXXX投入使用,我局于2023年9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蚌埠市淮上区XXXX中心2018年5月成立,租赁XXXX的10-14层作为XX中心使用,2023年5月份XX中心搬入XXXX4-5层,现XX中心的面积约2800平方米,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该XX中心属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你(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即擅自将XX中心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淮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蚌埠市淮上区XXXX中心使用XXXX4-5层作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租用蚌埠XXXX4-5层作为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六:淮上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提供案件办理材料函、淮上区住建交通局回复函各一份,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确认。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上(消防)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XX中心布局与XXXX相同,以医为主以养为辅,未改变使用性质,整栋大楼消防验收合格。你(单位)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经函询行业主管部门淮上区住建交通局,淮上区住建交通局复函确认你(单位)属应当经过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并已向你(单位)下发《关于限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通知》(淮住交[2023]61号);XX中心登记证已注明业务范围包括老年人的收养、康复,使用性质与医院不同;另,XX医院住院部大楼在2017年通过消防验收时,市消防支队在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已明确要求,如用途变更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即将XX中心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一般情形,应处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并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四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徽商银行 (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淮上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