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3〕第10号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2时22分,你公司车辆皖XXXXXX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龙华路与淮畔路交口向北500米梅桥H7路工程现场出发到曹老集镇金庄取土坑项目现场运输渣土约35立方米,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2时22分,你公司车辆皖XXXXXX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龙华路与淮畔路交口向北500米梅桥H7路工程现场出发到曹老集镇金庄取土坑项目现场运输渣土约35立方米,未能提供渣土运输路线审批手续,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后经核查,你公司车辆停止了渣土运输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份,证明XXXX有限公司车辆皖XXXXXX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龙华路与淮畔路交口向北500米梅桥H7路工程现场出发到曹老集镇金庄取土坑项目现场运输渣土,未能提供运输线路审批手续;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XXXX有限公司车辆皖XXXXXX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龙华路与淮畔路交口向北500米梅桥H7路工程现场出发到曹老集镇金庄取土坑项目现场运输渣土;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名称/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等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被委托人获得公司法人授予的权力;
证据七: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行政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的照片及说明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上(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35立方米,对违法行为及时停工整改。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徽商银行 (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淮上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