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已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
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城市月低保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5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10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6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特殊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等方式及时 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10 倍以上的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四)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以及蚌埠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淮上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受理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 2 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审批确认。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2-2829260
监督电话:0552-282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