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3)年度国家《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中心)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肺结核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各镇(中心)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提供。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影像科登记和检验科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诊断与治疗
疑似患者在定点医院免费(痰涂片、胸片)诊断,经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免费随访痰涂片检查、免费抗结核药物发放、免费定期随访及开展健康指导,疗程结束时免费X光胸片一张。
3.随访管理
由患者长期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对患者进行服药随访、健康指导等患者管理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2-281122
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0552-2829436,http://www.huaishang.gov.cn/gzcy/zxj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