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制度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管,及时处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举报投诉,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
1、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接待人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按印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成立两人以上投诉调查处理小组,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调查笔录
4、根据调查结果将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作出处理决定
5、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6、司法行政机关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7、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建立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材料的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
(二)投诉受理范围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投诉处理办法
1、对有应当给与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2、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与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证的,对投诉人不作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地址:淮上区司法局
投诉电话:0552-2829954 传真:0552-2829954
投诉邮箱:bbhssf@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