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8-31 10:07信息来源:淮上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农村居民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评议,符合补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审批。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地农村居民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