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上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镇,淮滨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上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淮上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淮上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淮上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镇,淮滨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目录及时调整部门相关各项清单,并于20日内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同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调整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裁量基准,明确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淮上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淮上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3.《淮上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4.《淮上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1:
淮上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3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4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6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
7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8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9 |
区教育体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0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1 |
区教育体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2 |
区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3 |
区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4 |
区教育体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5 |
区教育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16 |
区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
17 |
区教育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
18 |
区教育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19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宗教事务条例》 |
20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宗教事务条例》 |
21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宗教事务条例》 |
22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事务条例》 |
23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宗教事务条例》 |
24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4.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
25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6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7 |
区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1.《宗教事务条例》 |
28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区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9 |
区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1.《殡葬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0 |
区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31 |
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管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2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3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5 |
区城市管理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6 |
区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管道路内 |
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37 |
区城市管理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8 |
区城市管理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9 |
区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40 |
区城市管理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41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42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43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44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45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46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47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48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镇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49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
50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51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52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53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54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
55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56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57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58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59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60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61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62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63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64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5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6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67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68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69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70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71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
72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73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安徽省水文条例》 |
74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75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 |
76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
77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8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79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80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81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82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3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8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8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8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8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8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9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9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9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9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9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10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0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10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0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
104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05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06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07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08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09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10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1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初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112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113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14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15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16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17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18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19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20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21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22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23 |
区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124 |
区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125 |
区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12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 |
1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
12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12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13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3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3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3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3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3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136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37 |
区公安分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38 |
区公安分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39 |
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140 |
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141 |
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42 |
区公安分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43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44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45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46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47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148 |
区公安分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149 |
区公安分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0 |
区公安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51 |
区公安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52 |
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53 |
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区公安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54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登记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55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56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57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158 |
区公安分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159 |
区公安分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
160 |
区公安分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61 |
区公安分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 |
162 |
区公安分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6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16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16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
16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6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6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6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7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
17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7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7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17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7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7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植物检疫机构)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17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7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7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8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18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8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
18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18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18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8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18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乡镇政府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18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18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190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附件2:
淮上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子项名称 |
备注 |
一、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
3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
其他权力 |
|
|
4 |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
|
5 |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其他权力 |
其他权力 |
|
|
7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
二、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
|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
对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
1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
|
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
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
|||
17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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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
|
20 |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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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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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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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
3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
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
|
|||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
13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
|
|||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
|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
|||
14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0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
|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
3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35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
36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
48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
49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
50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行政确认 |
|
|
51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其他权力 |
|
|
52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
53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4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5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其他权力 |
|
|
5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
汽车项目备案(汽车整车项目除外) |
|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
|||
57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其他权力 |
|
|
58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9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
60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其他权力 |
|
|
四、区教育体育局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 |
行政许可 |
|
|
3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
15 |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
|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
|||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
|||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
|||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
|
|||
16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更名 |
17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
20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
|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
|
|||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
|||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
|||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
26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
|||
27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
30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
|||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
|||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
|||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
|||
31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
|
|||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
|
|||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
|
|||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
35 |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更名 |
36 |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更名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
|||
40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
|
|||
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
|
|||
41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处罚 |
|
对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处罚 |
|
|||
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处罚 |
|
|||
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
|
|||
42
|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
|||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
|||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
|||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
|||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
|||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
|
|||
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
|
|||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
|||
50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增加 |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
|||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
|||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
|||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
|
|||
51 |
受理教师申诉 |
其他权力 |
|
|
52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其他权力 |
|
|
5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4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5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6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7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其他权力 |
|
|
58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
59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
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
1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科技类) |
行政许可 |
|
|
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增加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
|||
3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
|||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
|
|||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
|||
5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
|
|||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
|||
7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
|
9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
|
10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行政确认 |
|
|
11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
|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
|
|||
12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
其他权力 |
|
|
14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
其他权力 |
|
|
六、区公安分局 |
||||
1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
|
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
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行政许可 |
|
|
1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
|
19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
|
2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2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
|
2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
|
2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4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
|
2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行政许可 |
|
|
26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7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28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29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
|
|||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
|
|||
30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
31 |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
|||
34 |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
|
|||
36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
|
|||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37 |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
|
|||
41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
42 |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
|||
46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
47 |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
|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
|
|||
48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
49 |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
|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
|||
50 |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
|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
51 |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
|
|||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
|
|||
53 |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4 |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5 |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6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
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
|
|||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
|
|||
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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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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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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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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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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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
|
|||
56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
|
|||
56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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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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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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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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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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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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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
|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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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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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
|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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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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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人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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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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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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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人抛物击车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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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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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
|
|||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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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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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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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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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
|||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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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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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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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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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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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
|||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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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1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
62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
|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
|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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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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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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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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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
62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
|
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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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
|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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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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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
|
|||
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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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
|||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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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
|
|||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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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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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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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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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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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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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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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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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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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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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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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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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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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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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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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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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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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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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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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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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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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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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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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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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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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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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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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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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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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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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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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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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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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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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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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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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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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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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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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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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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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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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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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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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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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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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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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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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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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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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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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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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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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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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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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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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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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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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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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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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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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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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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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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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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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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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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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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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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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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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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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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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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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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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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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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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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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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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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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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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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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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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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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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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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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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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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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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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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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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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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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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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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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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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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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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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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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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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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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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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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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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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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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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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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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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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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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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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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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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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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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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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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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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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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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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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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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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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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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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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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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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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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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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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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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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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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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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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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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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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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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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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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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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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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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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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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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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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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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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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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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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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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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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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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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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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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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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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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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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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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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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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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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从事营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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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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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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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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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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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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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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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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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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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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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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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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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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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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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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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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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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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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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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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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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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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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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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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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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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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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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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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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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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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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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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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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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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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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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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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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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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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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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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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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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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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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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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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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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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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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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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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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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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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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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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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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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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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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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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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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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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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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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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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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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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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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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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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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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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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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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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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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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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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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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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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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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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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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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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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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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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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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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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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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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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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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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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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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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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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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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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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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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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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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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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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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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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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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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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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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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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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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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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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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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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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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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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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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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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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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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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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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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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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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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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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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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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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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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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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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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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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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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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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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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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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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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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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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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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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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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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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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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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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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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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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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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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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
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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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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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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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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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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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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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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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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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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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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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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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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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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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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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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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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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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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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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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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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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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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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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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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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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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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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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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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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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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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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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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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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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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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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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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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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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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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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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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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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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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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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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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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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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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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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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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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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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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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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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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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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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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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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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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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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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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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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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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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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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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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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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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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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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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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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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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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罚 |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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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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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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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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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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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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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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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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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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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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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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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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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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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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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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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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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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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处罚 |
|
对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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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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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扣留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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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事故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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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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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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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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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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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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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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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强制检测 |
行政强制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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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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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对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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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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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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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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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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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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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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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
|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行为的处罚 |
|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
|
|||
对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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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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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
|||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处罚 |
|
|||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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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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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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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
|||
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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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
|||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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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
|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
|
|||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
|
|||
155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
156 |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
|
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
|
|||
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
|
|||
157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
|||
158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
|
|||
159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
|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
|
|||
160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1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2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3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
|
|||
对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
|
|||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
|||
164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
|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
|||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
|||
165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6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7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
|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
|
|||
168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
|
|||
169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
|
对侮辱行为的处罚 |
|
|||
对诽谤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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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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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
|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
|
|||
170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
|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 |
|
|||
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
|
|||
171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
|||
对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罚 |
|
|||
172 |
对虐待和遗弃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
|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
|
|||
173 |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买强卖商品的处罚 |
|
对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处罚 |
|
|||
对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
|
|||
174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
|
|||
175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他人邮件的处罚 |
|
对隐匿他人邮件的处罚 |
|
|||
对毁弃他人邮件的处罚 |
|
|||
对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处罚 |
|
|||
对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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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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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诈骗行为的处罚 |
|
|||
对哄抢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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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抢夺行为的处罚 |
|
|||
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
|
|||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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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
|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
|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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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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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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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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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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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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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
|
|||
182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3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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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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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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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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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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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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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项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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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
|
|||
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 |
|
|||
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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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窝藏、转移、代销明知是赃物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
188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9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
|||
190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
|||
191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
|
|||
192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 |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
|
|||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
|
|||
193 |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
|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
|
|||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
|||
194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5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
|||
196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
|
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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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
|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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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
|||
198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
|
|||
199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
|||
对吸毒的处罚 |
|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200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1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2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
|
|||
203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4 |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和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
对穿着和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
|||
205 |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6 |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7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 |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处罚 |
|
|||
208 |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9 |
对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
|
|||
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处罚 |
|
|||
对伪造信用卡的处罚 |
|
|||
对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
|
|||
210 |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
|
对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
|
|||
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
|
|||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处罚 |
|
|||
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处罚 |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
|
|||
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罚 |
|
|||
211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
212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
213 |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
|
|||
214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
215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
216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
|
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处罚 |
|
|||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
|
|||
217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8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9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
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行为的处罚 |
|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
|||
对被盗、被抢或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
|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
|||
220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1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情形的处罚 |
|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情形的处罚 |
|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情形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处罚 |
|
|||
222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3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
|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情形的处罚 |
|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情形的处罚 |
|
|||
|
||||
224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情形的处罚 |
|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
|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
|
|||
225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6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的处罚 |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
|
|||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
|||
227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8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9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
|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
230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
|
|||
231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2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233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 |
|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
|
|||
234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
|||
235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6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7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营业日志行为的处罚 |
|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
|||
238 |
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9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
|
|||
240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
|
|||
241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2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
|
对发现有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为的处罚 |
|
|||
243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
|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
|
|||
244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5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6 |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7 |
对于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8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9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情形的处罚 |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情形的处罚 |
|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情形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情形的处罚 |
|
|||
250 |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
251 |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2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
|||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情形的处罚 |
|
|||
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253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
|
|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情形的处罚 |
|
|||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 |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情形的处罚 |
|
|||
254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5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6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
257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8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行为的处罚 |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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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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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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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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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
262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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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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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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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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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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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报废机动车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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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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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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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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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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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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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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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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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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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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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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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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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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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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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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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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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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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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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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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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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质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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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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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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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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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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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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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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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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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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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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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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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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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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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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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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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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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5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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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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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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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处罚 |
|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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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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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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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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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
|
291 |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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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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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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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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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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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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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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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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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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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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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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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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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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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9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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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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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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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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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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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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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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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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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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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
|||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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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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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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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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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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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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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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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
|||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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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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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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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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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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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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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处罚 |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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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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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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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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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
|||
307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
|
|||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
|
|||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
|
|||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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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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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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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
|||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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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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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
|
|||
对末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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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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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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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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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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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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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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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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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
|||
312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3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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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
|||
315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6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7 |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处罚 |
|
|||
318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9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处罚 |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
|||
320 |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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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处罚 |
|
|||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
|||
321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
|
对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
|
|||
322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3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
|
|||
324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5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6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7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8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9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0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
331 |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2 |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3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4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
335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
335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336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
|||
337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338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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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340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1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
|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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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
|
|||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罚 |
|
|||
对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
|||
342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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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
对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
|
|||
对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
|
|||
对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
|
|||
对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
|||
343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
|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
|
|||
344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5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处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
|
|||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处罚 |
|
|||
346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处罚 |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 |
|
|||
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 |
|
|||
347 |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
对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
|||
348 |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情形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
|||
对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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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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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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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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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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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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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
|
|||
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
|||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
350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1 |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2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3 |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4 |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55 |
对提供伪造、变造、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56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列边检公安) |
|
|||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
|||
357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58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59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0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
|||
361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2 |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
|||
363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
|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
|
|||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
364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5 |
对违规养犬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限养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处罚 |
|
对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处罚 |
|
|||
对个人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处罚 |
|
|||
对在限养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处罚 |
|
|||
对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
|||
对在限养区内携带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遛犬的,放任单位饲养的犬只离开本单位的处罚 |
|
|||
366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7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8 |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9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0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1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2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3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4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5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6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
|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
|
|||
377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 |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
378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
|||
379 |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
380 |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
|||
|
||||
381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
|
382 |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扣留枪支 |
|
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
383 |
扣押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
|||
扣押护照 |
|
|||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
|||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
|||
384 |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
行政强制 |
|
|
385 |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
386 |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行政强制 |
|
|
387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
|
388 |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
行政强制 |
|
|
389 |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
|
390 |
遣送外国人出境 |
行政强制 |
|
|
391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行政强制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
392 |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
393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
其他权力 |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
|
394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5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6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7 |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8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9 |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
其他权力 |
|
|
400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其他权力 |
|
|
401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其他权力 |
|
|
402 |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
40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
|
|||
40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
|
405 |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
其他权力 |
|
|
406 |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
|
407 |
立户登记 |
行政确认 |
家庭户立户 |
|
集体户立户 |
|
|||
408 |
分户登记 |
行政确认 |
|
|
409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
|
410 |
死亡登记 |
行政确认 |
|
|
411 |
恢复登记 |
行政确认 |
1.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
2.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
|
|||
412 |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户主变更 |
|
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
|
|||
七、区民政局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
3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
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
|
5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
8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
11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
17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
|||
18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
|||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
|||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
|||
18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
1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
|||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
|||
2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
22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
|||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
|||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26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0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
31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
32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
|
33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
|
34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
|
35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
3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
37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其他权力 |
|
|
38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其他权力 |
|
增加 |
3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
增加 |
40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权力 |
|
增加 |
41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
|
八、区司法局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
|||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
|||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法律援助审核 |
行政给付 |
|
|
5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
|
九、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
|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
|
|||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
|
|||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
|
|||
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8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
|||
9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2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
|||
15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
|
|||
17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
|
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
|
|||
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
|
|||
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
|
|||
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
|||
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
|
|||
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
|
|||
18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
|||
1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变更 |
2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1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4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5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6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7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8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29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3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
|||
31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4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
|||
35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
|||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
|||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
|||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
|||
43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0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5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交通、水利、住建分别由住建交通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分别进行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55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交通、水利、住建分别由住建交通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分别进行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56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交通、水利、住建分别由住建交通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分别进行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
57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
|
58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
|
59 |
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3.参保单位注销。 |
|
6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
|
61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权力 |
|
|
62 |
社会保险稽核 |
其他权力 |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63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权力 |
|
|
十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
|
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
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
|
1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3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4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6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8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9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0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1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2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3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4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6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
27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
|
28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
地役权登记 |
|
|||
抵押权登记 |
|
|||
29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
|
30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
3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其他权力 |
|
|
3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3 |
矿产资源统计 |
其他权力 |
|
|
3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
|
35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
36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其他权力 |
|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其他权力 |
|
|
3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其他权力 |
|
|
39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其他权力 |
|
|
40 |
建设工程验线 |
其他权力 |
|
|
41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其他权力 |
|
|
42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
|
43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行政规划 |
|
|
44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行政规划 |
|
|
45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其他权力 |
|
|
46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
|
47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其他权力 |
|
|
十二、区住建交通局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
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
|
5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
|
6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7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其他权力 |
|
|
9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其他权力 |
|
|
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1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2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
其他权力 |
|
|
13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4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5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其他权力 |
|
|
16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7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8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其他权力 |
|
|
十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
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
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2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3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1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
|
17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
20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1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4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6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7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8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9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2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4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5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
38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
4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
|
|||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处罚 |
|
|||
47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
5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3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4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
55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7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9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6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2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3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4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
65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
|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
|
|||
66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7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8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9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0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2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3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5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
|||
76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7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8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9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
81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2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83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
|
|||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
84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5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6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
|
87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
|
88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
|
89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
90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
91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
|
9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
93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94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
|
95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
|
96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
行政确认 |
|
|
97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
|
98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
|
99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
其他权力 |
|
|
100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其他权力 |
|
|
101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其他权力 |
|
|
10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03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04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其他权力 |
|
|
105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其他权力 |
|
|
106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07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
108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
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
|||
109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
110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其他权力 |
|
|
111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
|
112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其他权力 |
|
|
113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其他权力 |
|
|
十四、区商务外事局 |
||||
1 |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 |
其他权力 |
|
|
十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文化艺术类) |
行政许可 |
|
|
1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4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5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6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
|
1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0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
22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
|
23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行政确认 |
|
|
24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
行政确认 |
|
|
25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6 |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
|||
27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
28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9 |
旅游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
30 |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
其他权力 |
|
|
31 |
出版物审读 |
其他权力 |
|
|
32 |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
其他权力 |
|
|
3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
其他权力 |
|
|
34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
其他权力 |
|
|
35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6 |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权力 |
|
|
37 |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
其他权力 |
|
|
38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
|
39 |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
其他权力 |
|
|
40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其他权力 |
|
|
41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类) |
其他权力 |
|
|
42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类) |
其他权力 |
|
|
十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
|
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
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
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
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
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1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
1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
13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
1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
15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
16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7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
18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
19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
|
|||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
|
|||
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
|||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
|||
22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
|||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
|||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
2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
|||
2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
2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
|||
25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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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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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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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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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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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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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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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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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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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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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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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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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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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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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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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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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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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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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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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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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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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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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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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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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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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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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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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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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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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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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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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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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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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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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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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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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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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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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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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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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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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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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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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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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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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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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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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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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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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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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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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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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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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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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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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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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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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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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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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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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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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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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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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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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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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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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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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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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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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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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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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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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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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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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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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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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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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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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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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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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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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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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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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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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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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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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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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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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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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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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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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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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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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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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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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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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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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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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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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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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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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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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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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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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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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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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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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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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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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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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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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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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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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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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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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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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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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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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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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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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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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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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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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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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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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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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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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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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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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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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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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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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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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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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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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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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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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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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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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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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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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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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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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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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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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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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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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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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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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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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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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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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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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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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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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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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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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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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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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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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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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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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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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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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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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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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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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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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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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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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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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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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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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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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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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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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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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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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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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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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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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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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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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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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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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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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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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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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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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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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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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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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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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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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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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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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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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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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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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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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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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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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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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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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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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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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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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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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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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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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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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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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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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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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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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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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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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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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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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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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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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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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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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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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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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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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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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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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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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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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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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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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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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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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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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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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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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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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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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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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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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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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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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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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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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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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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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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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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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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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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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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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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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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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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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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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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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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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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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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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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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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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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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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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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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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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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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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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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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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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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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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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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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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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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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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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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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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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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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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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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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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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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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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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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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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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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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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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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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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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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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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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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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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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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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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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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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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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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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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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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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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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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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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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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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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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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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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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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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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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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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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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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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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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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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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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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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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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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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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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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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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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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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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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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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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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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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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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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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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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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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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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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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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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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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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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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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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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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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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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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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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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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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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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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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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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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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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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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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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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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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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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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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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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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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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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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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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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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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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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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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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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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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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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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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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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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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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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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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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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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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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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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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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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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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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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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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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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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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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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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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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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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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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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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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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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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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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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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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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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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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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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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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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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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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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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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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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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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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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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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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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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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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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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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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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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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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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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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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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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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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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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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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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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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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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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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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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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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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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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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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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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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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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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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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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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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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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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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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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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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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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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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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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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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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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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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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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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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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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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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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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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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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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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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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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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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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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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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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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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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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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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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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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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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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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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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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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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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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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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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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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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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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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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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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指定地点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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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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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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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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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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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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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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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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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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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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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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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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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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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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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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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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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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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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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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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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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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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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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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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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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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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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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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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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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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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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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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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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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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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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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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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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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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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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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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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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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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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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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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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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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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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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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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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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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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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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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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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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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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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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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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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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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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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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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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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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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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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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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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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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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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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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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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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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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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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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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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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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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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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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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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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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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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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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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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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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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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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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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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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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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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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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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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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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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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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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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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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236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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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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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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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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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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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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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县政府批准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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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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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
其他权力 |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 |
更名 |
十八、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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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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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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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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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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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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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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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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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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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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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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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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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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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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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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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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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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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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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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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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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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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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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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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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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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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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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该项根据各地职责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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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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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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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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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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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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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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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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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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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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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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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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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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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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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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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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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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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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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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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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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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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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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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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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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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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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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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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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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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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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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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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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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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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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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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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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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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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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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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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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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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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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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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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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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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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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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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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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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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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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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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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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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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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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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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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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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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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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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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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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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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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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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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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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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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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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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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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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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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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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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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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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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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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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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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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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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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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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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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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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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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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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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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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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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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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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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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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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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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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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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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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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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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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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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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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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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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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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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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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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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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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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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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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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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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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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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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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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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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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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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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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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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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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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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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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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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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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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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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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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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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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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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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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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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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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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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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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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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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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
行政处罚 |
|
|
89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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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1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5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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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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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9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0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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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4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5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8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9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
|||
112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4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6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
|
117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
|
118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3.1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
|
3.2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
|
|||
119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权力 |
5.1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 |
|
5.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 |
|
|||
5.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有关事项变更后重新备案 |
|
|||
5.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 |
|
|||
12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21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
其他权力 |
|
|
122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权力 |
|
|
123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
|
十九、区审计局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
|
5 |
审计监督权 |
其他权力 |
|
|
6 |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
其他权力 |
|
|
7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
其他权力 |
|
|
8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其他权力 |
|
|
9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权力 |
|
|
二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
|
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
|
5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
6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
8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
9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10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
|
1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
|
12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
|
13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
|
14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
|
15 |
市场主体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6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
17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8 |
合伙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
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0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1 |
歇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2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其他权力 |
|
|
23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4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5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6 |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
其他权力 |
|
|
27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8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其他权力 |
|
|
29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
二十一、区统计局 |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
|
|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二十二、区医疗保障局 |
||||
1 |
对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7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
|
8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权力 |
|
|
9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
|
二十三、区城管局 |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
|
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
|
6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
7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
|||
8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
10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
1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
|||
12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1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
1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4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5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7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9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
30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
3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3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施工影响市政设施的处罚 |
|
|||
34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5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7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8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0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
41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2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3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
|||
4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5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
46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7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8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49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1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2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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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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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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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55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
56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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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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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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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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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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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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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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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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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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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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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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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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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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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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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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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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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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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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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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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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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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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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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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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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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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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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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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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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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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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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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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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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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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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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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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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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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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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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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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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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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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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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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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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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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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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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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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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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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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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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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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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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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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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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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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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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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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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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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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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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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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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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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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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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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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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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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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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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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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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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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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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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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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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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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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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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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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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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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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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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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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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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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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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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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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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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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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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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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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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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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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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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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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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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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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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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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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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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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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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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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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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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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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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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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0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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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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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13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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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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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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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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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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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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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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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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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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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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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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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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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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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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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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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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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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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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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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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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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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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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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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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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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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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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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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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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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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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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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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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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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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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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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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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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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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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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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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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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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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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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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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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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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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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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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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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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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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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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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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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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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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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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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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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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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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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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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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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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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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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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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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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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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4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5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6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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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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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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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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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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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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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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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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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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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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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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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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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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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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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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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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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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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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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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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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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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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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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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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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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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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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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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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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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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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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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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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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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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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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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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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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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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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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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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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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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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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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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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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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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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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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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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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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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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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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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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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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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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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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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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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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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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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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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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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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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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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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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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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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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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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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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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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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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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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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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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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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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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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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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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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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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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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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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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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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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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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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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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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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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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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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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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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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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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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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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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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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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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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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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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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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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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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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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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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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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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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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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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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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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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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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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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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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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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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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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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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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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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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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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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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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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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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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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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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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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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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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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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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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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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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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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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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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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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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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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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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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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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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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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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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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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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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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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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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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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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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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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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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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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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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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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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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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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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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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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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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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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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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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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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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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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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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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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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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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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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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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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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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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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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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未密闭或造成溢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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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摊点经营未遵守相关规定的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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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未按要求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两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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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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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施工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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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降尘的,裸露地面、堆土等未临时覆盖或者绿化的,在建建筑工地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场内道路未硬质铺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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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未定点堆放、有效覆盖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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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工程竣工后,未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的,未清运渣土、剩料的,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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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临街建筑物临街建筑物的外放置物品的,未合理设置空调外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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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侵占、损害绿化或绿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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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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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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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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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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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生活处置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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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1 |
对违反养犬管理影响市容的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2 |
对拆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3 |
对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防尘网,未使用湿法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4 |
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有散落物料、泥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5 |
对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6 |
对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67 |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
268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
|
269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
|
270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
|
271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
|
272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
|||
273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其他权力 |
|
|
二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
|
2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
|||
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
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
6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
|||
7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8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9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
|||
11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
|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
|||
11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
|||
12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3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处罚 |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
14 |
对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5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6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7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
|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
|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1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1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1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2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23 |
对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
|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
24 |
查封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场所 |
行政强制 |
|
|
25 |
强制排除消防安全妨碍 |
行政强制 |
|
|
26 |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 |
行政强制 |
|
|
27 |
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违反《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 |
其他权力 |
|
|
附件3:
淮上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一、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
1 |
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2 |
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3 |
保密法律法规咨询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4 |
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5 |
开展保密宣传活动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6 |
泄密举报受理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二、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
1 |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2 |
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3 |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4 |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5 |
开展宗教界人士培训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6 |
宗教基础信息查询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7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8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市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9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0 |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物资入境手续协助办理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1 |
“三侨生”、侨眷加分证明出具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2 |
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服务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3 |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颁发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4 |
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投诉处理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5 |
台商投诉调处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6 |
台胞求助服务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7 |
台湾同胞投资法律宣传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8 |
台湾同胞投资法律咨询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19 |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20 |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21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三、区政府办公室 |
||
1 |
举办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
区政府办公室 |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7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8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9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0 |
节能宣传教育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1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2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4 |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5 |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6 |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7 |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8 |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9 |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 |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1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2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3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4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5 |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6 |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7 |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8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9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0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1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2 |
应急支援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3 |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4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5 |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请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五、区教育体育局 |
||
1 |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
区教育体育局 |
2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
区教育体育局 |
3 |
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
区教育体育局 |
4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区教育体育局 |
5 |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6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7 |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8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9 |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10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区教育体育局 |
11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
区教育体育局 |
12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13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14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
区教育体育局 |
15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区教育体育局 |
16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17 |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
区教育体育局 |
18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 |
区教育体育局 |
19 |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
区教育体育局 |
20 |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
区教育体育局 |
21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
区教育体育局 |
22 |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
区教育体育局 |
23 |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
区教育体育局 |
24 |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
区教育体育局 |
25 |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
区教育体育局 |
26 |
心理咨询辅导 |
区教育体育局 |
27 |
国家助学金发放 |
区教育体育局 |
28 |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
区教育体育局 |
29 |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30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31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32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
区教育体育局 |
33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34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35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36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37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38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39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0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1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2 |
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3 |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4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区教育体育局 |
45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区教育体育局 |
46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区教育体育局 |
47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区教育体育局 |
48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49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0 |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1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2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3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4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55 |
幼儿园园长聘任备案 |
区教育体育局 |
六、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 |
||
1 |
科技政策咨询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 |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 |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4 |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5 |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6 |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7 |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8 |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9 |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0 |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1 |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2 |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3 |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4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5 |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6 |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7 |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8 |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19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0 |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1 |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2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3 |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4 |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5 |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6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7 |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8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29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0 |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1 |
组织参加新型墙体材料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2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3 |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4 |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5 |
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6 |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7 |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8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39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40 |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41 |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七、区民政局 |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区民政局 |
2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区民政局 |
3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区民政局 |
4 |
社会组织评估 |
区民政局 |
5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6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
区民政局 |
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
区民政局 |
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区民政局 |
1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区民政局 |
11 |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区民政局 |
12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
区民政局 |
13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区民政局 |
14 |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区民政局 |
15 |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 |
区民政局减少 |
16 |
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
区民政局减少 |
17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区民政局 |
18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区民政局 |
19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区民政局 |
20 |
孤儿救助 |
区民政局 |
21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区民政局 |
22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区民政局 |
23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区民政局 |
24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
区民政局 |
25 |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
区民政局 |
26 |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理 |
区民政局 |
27 |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发放 |
区民政局 |
28 |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 |
区民政局 |
29 |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 |
区民政局 |
30 |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 |
区民政局 |
31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区民政局 |
32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区民政局 |
33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区民政局 |
34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 |
区民政局 |
35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 |
区民政局 |
36 |
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
区民政局 |
37 |
社会工作者培训 |
区民政局 |
38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
区民政局 |
39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 |
区民政局 |
4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 |
区民政局 |
41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区民政局 |
42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区民政局 |
43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区民政局 |
44 |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区民政局 |
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区民政局 |
46 |
养老机构备案 |
区民政局 |
47 |
慈善信托备案 |
区民政局 |
48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区民政局 |
49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并发放 |
区民政局 |
50 |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
区民政局 |
八、区司法局 |
||
1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区司法局 |
2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区司法局 |
3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区司法局 |
4 |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区司法局 |
5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区司法局 |
6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区司法局 |
7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区司法局 |
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区司法局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区司法局 |
10 |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 |
区司法局 |
11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区司法局 |
12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区司法局 |
九、区财政局 |
||
1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区财政局 |
2 |
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
区财政局 |
3 |
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
区财政局 |
4 |
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 |
区财政局 |
5 |
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服务 |
区财政局 |
6 |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
区财政局 |
7 |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
区财政局 |
8 |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
区财政局 |
9 |
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
区财政局 |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遗属待遇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5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6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7 |
职业介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8 |
职业指导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9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 |
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1 |
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2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6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7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8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9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0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1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2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3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4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5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7 |
劳动用工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8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9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1 |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2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4 |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5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6 |
“三支一扶”人员综合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7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8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十一、区城市管理局 |
||
1 |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
区城市管理局 |
2 |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
区城市管理局 |
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
区城市管理局 |
4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
区城市管理局 |
5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
区城市管理局 |
6 |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
区城市管理局 |
7 |
城市绿化养护 |
区城市管理局 |
8 |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
区城市管理局 |
9 |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
区城市管理局 |
10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
区城市管理局 |
11 |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
区城市管理局 |
12 |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
区城市管理局 |
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
1 |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9 |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2 |
白蚁防治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3 |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 |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5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7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8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9 |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1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2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3 |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4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6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7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8 |
出租汽车更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0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1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2 |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3 |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5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6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7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8 |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9 |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0 |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1 |
渡船船员安全宣传培训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2 |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3 |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4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5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6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8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9 |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0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1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2 |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3 |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4 |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5 |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7 |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8 |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9 |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0 |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1 |
县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2 |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4 |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5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6 |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7 |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8 |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9 |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0 |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1 |
客运车辆报停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2 |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3 |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4 |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十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
||
1 |
高素质农民培育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 |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 |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8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9 |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0 |
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1 |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2 |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3 |
畜牧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4 |
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5 |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6 |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7 |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8 |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19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0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1 |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2 |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3 |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5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6 |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7 |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8 |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9 |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0 |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1 |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2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3 |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4 |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5 |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7 |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39 |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0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1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2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3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4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5 |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6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7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8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9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0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1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2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3 |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4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5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6 |
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新成长劳动力“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更名)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7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8 |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9 |
畜禽养殖场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0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1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2 |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 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3 |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4 |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5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6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7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69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2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3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74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十三、区商务外事局 |
||
1 |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
区商务外事局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转报 |
区商务外事局 |
3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4 |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
区商务外事局 |
5 |
安徽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
区商务外事局 |
6 |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7 |
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 |
区商务外事局 |
8 |
外贸业务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9 |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
区商务外事局 |
10 |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
区商务外事局 |
11 |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
区商务外事局 |
12 |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自办展) |
区商务外事局 |
13 |
开发区内企业金融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14 |
协助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专题宣传活动 |
区商务外事局 |
15 |
协助开展开发区企业人才集中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16 |
协助外派企业劳务人员推荐及招聘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17 |
协助跨国经营人才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18 |
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19 |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20 |
协助开展年度安徽省网商大会活动 |
区商务外事局 |
21 |
电子商务经验做法推广 |
区商务外事局 |
22 |
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23 |
电子商务资源整合及对接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24 |
辖区内企业对外考察投资联络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25 |
对外发布招商项目 |
区商务外事局 |
26 |
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徽商大会等展会 |
区商务外事局 |
27 |
协助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
区商务外事局 |
28 |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
区商务外事局 |
29 |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
区商务外事局 |
30 |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转报 |
区商务外事局 |
31 |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区商务外事局 |
32 |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33 |
组织本区域茧丝绸行业填报数据 |
区商务外事局 |
34 |
外资业务培训 |
区商务外事局 |
35 |
组织企业参加“服贸会” |
区商务外事局 |
3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区商务外事局 |
37 |
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 |
区商务外事局 |
十四、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
1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 |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 |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7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8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9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1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2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3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4 |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5 |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6 |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7 |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8 |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9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1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2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3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4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5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6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7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8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29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0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1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2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3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4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5 |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6 |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7 |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8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39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0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1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2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3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4 |
旅游营销奖励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5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6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7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8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49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0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1 |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2 |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3 |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4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5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6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7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8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9 |
县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0 |
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1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2 |
指导县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3 |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4 |
《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5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6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7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 |
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2023年清单减少)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婚前医学检查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8 |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9 |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 |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3 |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 |
麻风病健康教育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5 |
梅毒主动筛查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6 |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7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9 |
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0 |
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1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2 |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3 |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4 |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5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6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7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8 |
预防接种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9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0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1 |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2 |
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3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籍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5 |
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6 |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7 |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8 |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9 |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0 |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1 |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2 |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3 |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4 |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5 |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6 |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7 |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8 |
托育机构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9 |
义诊活动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0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1 |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2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3 |
中医诊所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4 |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十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4 |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7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 |
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 |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1 |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2 |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5 |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核实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5 |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6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办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退役报到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9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0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十七、区应急管理局 |
||
1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
区应急管理局 |
5 |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信息公开 |
区应急管理局 |
7 |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
区应急管理局 |
8 |
汛情通告发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9 |
旱情通告发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10 |
分配救灾款物 |
区应急管理局 |
11 |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12 |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13 |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14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15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6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7 |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8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1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2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区应急管理局 |
23 |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 |
区应急管理局 |
24 |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
区应急管理局 |
25 |
地震信息发布 |
区应急管理局 |
26 |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
区应急管理局 |
27 |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 |
区应急管理局 |
28 |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确定 |
区应急管理局 |
十八、区审计局 |
||
1 |
审计在线咨询 |
区审计局 |
2 |
审计结果公开 |
区审计局 |
3 |
审计普法教育 |
区审计局 |
十九、区市场监管局 |
||
1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专利维权资助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专利政策咨询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2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4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 |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6 |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7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8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0 |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1 |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2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3 |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4 |
“质量月”宣传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5 |
开展“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十、区统计局 |
||
1 |
县级统计数据发布 |
区统计局 |
2 |
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或协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
区统计局 |
3 |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区统计局 |
4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
区统计局 |
5 |
县级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
区统计局 |
6 |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
区统计局 |
7 |
县级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 |
区统计局 |
8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区统计局 |
9 |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
区统计局 |
10 |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
区统计局 |
11 |
县(区)《统计年鉴》发布 |
区统计局 |
12 |
向上级申报统计科研项目、加强重点课题管理 |
区统计局 |
13 |
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
区统计局 |
14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区统计局 |
15 |
拟入规单位申报指导服务 |
区统计局 |
二十一、区医保局 |
||
1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
区医保局 |
2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区医保局 |
3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4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区医保局 |
5 |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区医保局 |
6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区医保局 |
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区医保局 |
8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区医保局 |
9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
区医保局 |
10 |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
区医保局 |
11 |
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区医保局 |
二十二、区信访局 |
||
1 |
接待来县(市、区)上访群众 |
区信访局 |
2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区信访局 |
3 |
办理群众来信 |
区信访局 |
4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区信访局 |
5 |
信息公开 |
区信访局 |
6 |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
区信访局 |
二十三、区档案馆 |
||
1 |
地方志的调阅查询服务 |
区档案馆 |
2 |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 |
区档案馆 |
3 |
为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提供指导 |
区档案馆 |
4 |
镇、村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
区档案馆 |
5 |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 |
区档案馆 |
6 |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提供地方志资料参考服务 |
区档案馆 |
7 |
旧志整理交流和合作服务 |
区档案馆 |
8 |
志鉴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
区档案馆 |
9 |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服务 |
区档案馆 |
10 |
提供方志馆参观服务 |
区档案馆 |
11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
区档案馆 |
12 |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
区档案馆 |
13 |
档案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 |
区档案馆 |
14 |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
区档案馆 |
15 |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
区档案馆 |
16 |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
区档案馆 |
17 |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
区档案馆 |
18 |
民生档案跨馆查询服务 |
区档案馆 |
二十四、区总工会 |
||
1 |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 |
区总工会 |
2 |
工会法律援助 |
区总工会 |
3 |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
区总工会 |
4 |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 |
区总工会 |
5 |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
区总工会 |
6 |
举办“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
区总工会 |
7 |
入会建会申请服务 |
区总工会 |
8 |
职工书屋(吧)、流动书箱创建 |
区总工会 |
9 |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
区总工会 |
10 |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
区总工会 |
11 |
举办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
区总工会 |
12 |
组织劳模参加疗休养 |
区总工会 |
13 |
“工会女工家园”创建 |
区总工会 |
二十五、团区委 |
||
1 |
组织开展“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 |
区团委 |
二十六、区妇联 |
||
1 |
组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
区妇联 |
2 |
12338妇女维权热线 |
区妇联 |
3 |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
区妇联 |
4 |
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推荐 |
区妇联 |
二十七、区残联 |
||
1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区残联 |
2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审核审批 |
区残联 |
3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
区残联 |
4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区残联 |
5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区残联 |
6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区残联 |
7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区残联 |
8 |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区残联 |
9 |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区残联 |
10 |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区残联 |
11 |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区残联 |
12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区残联 |
13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区残联 |
14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 |
区残联 |
15 |
残疾人维权服务 |
区残联 |
16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
区残联 |
1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 |
区残联 |
1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审核 |
区残联 |
19 |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区残联 |
20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区残联 |
二十八、区科协 |
||
1 |
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 |
区科协 |
2 |
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馆免费开放 |
区科协 |
3 |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
区科协 |
4 |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 |
区科协 |
二十九、区公安分局 |
||
1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2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3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审核签发) |
区公安分局 |
4 |
居住证补(换)发(审核签发) |
区公安分局 |
5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6 |
被拘留人员家属会见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7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8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区公安分局 |
9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区公安分局 |
10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区公安分局 |
11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12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13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14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15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16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
区公安分局 |
17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
区公安分局 |
18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区公安分局 |
19 |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
区公安分局 |
2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区公安分局 |
21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区公安分局 |
22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23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区公安分局 |
24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区公安分局 |
25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区公安分局 |
26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区公安分局 |
27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28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29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区公安分局 |
30 |
“反电诈”宣传 |
区公安分局 |
31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32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区公安分局 |
33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34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35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36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区公安分局 |
37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区公安分局 |
38 |
交通紧急疏导 |
区公安分局 |
39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40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41 |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42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区公安分局 |
43 |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
区公安分局 |
44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区公安分局 |
45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46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区公安分局 |
47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区公安分局 |
48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区公安分局 |
49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区公安分局 |
50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区公安分局 |
51 |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
区公安分局 |
52 |
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53 |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54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55 |
公章刻制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56 |
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57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三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1 |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 |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 |
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7 |
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8 |
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9 |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0 |
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1 |
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2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3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4 |
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5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6 |
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7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8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9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0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2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3 |
三级古树公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4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5 |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6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7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8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29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0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1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2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3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4 |
全区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5 |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6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7 |
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8 |
组织实施防沙植树造林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39 |
治沙技术指导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0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1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2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3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4 |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5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7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8 |
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9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1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2 |
林业科技推广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3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4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5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6 |
“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受理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7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8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9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0 |
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1 |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2 |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3 |
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6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三十一、区税务局 |
||
1 |
举报奖励办理 |
区税务局 |
2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区税务局 |
3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区税务局 |
4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区税务局 |
5 |
纳税培训辅导 |
区税务局 |
6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区税务局 |
7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
区税务局 |
8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区税务局 |
9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区税务局 |
10 |
电话咨询 |
区税务局 |
11 |
网络咨询 |
区税务局 |
12 |
面对面咨询 |
区税务局 |
三十二、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 |
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抢险救援服务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3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遗失补发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4: |
淮上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保留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机关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机关 |
3 |
粮油质量检验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4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6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7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8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二、区教育体育局 |
|||
1 |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出具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三、市公安局淮上分局 |
|||
1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2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涉案物品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3 |
亲子鉴定 |
出生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4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事故车辆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6 |
驾驶人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公安机关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7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公安机关涉及车辆驾驶人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8 |
精神病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精神病人鉴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四、区民政局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相对人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机关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机关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机关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机关 |
6 |
社会团体换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 |
7 |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相对人 |
五、区财政局 |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上分局 |
|||
1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机关 |
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机关 |
4 |
土地勘测定界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相对人 |
5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7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行政机关 |
9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10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11 |
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12 |
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1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八、区住建交通局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九、区城市管理局 |
|||
1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2 |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
|||
1 |
种子质量检验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2 |
兽药质量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3 |
肥料产品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机关 |
5 |
农药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7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行政相对人 |
8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9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十一、区卫生健康委 |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3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4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 |
|||
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十四、区消防救援支队 |
|||
1 |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 |
消防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2 |
火灾物证鉴定 |
消防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
3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
消防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
淮上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规范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市公安局淮上分局 |
|||
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编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上区分局(区林业局) |
|||
1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统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4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四、区住建交通局 |
|||
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涉路施工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点活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3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六、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电新闻局、区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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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七、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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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八、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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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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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编制(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 |
食品生产许可 |
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2 |
餐饮服务自酿酒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编制 |
食品经营许可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