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淮上区境内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0 10:25 来源: 淮上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淮上区境内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10日    



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淮上区境内工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淮上区境内工程 (以下简称“怀洪新河灌区淮上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占地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皖政秘〔2021〕103号)、《关于公布安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2〕98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规划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建设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怀洪新河灌区淮上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2.怀洪新河灌区淮上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照水利工程移民方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充实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真正形成“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镇村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确保区、镇、村责任到位。

4.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及时上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

二、 移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按规定享有水利工程移民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

(2)按规定享受水利工程移民相关优惠待遇。

(3)享有移民安置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本义务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占地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皖政秘〔2021〕103号),如实申报批复范围内的人口和土地以及不可搬迁的财产。

(2)被征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及时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收部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对象是指因水利工程建设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农业 人口,即生产安置人口。生产安置方式主要包括农业安置、货币化安置和其他安置,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1.农业安置

淮上区人民政府组织在镇、村、组内调整耕地进行安置。生产安置费用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发放给移民个人。重新调整配置的耕地,原则上不超过移民户原有被征用耕地面积,费用从生产安置费中扣除。

2.货币化安置

对外出务工有固定职业人员可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 货币安置的移民,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发放。

3.其它安置

(1)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安置指老、幼、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通过亲属赡养、抚养关系解决生活来源,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安置方式。符合投亲靠友安置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安置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将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户。

(2)敬老院安置

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移民,经本人申请,可实行敬老院集中安置。

4.养老保障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9 号)具体政策执行。

四、 移民搬迁

1.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

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原则上以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户口簿为基础,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并报区政府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居住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

(3)搬迁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5日,此后新增人口按淮上区人口综合自然增长率8‰幅度掌握。新增人口信息以公安、卫健部门依法依规确认的有效证件为准,截止时间以签订搬迁协议时间为准。

(4)不在上述范围内存疑特殊人口可提出申请,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确认后,报区政府备案。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

2.搬迁安置方式

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迁建户均采用集中安置方式,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按城镇规划区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群众房屋和附着物经认定后,搬迁安置居民户与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由镇政府与迁建户按协议约定结算,进行统筹集中安置。淮上区移民搬迁主要涉及到曹老集镇荷花园居委会,集中安置点为路东居委会农民安置小区。集中安置区选房的,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不超面积的,按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由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超出面积的,按政府指导价(区政府按各镇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结合楼层系数由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每户增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过渡期安置补助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停产停业、农副业设施等费用标准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 号)规定执行。

五、 征收补偿

1.怀洪新河灌区淮上区工程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 号)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评估价补偿。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蚌政〔2020〕42号文没有涉及到的地面附属物,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移民评估机构、所在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后给予补偿。征地手续批准前,如出台新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2.土地征收数量计算由镇政府、村委会根据工程用地批准范围,以总面积为控制基数,由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组共同组织权利人指界,分解到户,并经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

征收范围之外的边角拐角地实行一事一议,从项目管理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统筹安排解决。

3.房屋、附属物数量及类型以实物现状调查成果为准,由镇政府、村委会到户实地丈量登记,并经征迁户户主签字确认。

4.对实施过程中实物指标量与规划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一 致,需要复核的,由镇政府申请,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协调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坟地迁移拟按此种方式实施。

5.实物量调查核实完成后,由镇政府以村集体为单位分户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提交实物指标核定成果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定后,由镇政府委托银行向被征迁户打卡发放补偿款。

六、 专项设施迁移

1.专项设施迁(复)建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关专项设施的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对受工程建设影响的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原则是:

(1)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原规模、原标准或 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复)建,对物权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视具体情况商定。

(2)贯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原有线路、设备和设施。

(3)正确处理迁(复)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尽可能与地方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相结合。

2.实施单位严格按设计专业要求和迁(复)建补偿协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接受项目法人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监督评估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监管。

3.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的百分之九十后,在一个月内物权人应将已获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施等有形资产交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处理。

七、移民管理

1.拓宽移民就业渠道,凡在本区范围内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2.加强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的就业能力。

3.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扶持。积极争取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区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安排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

4.工程建设征地区内的公安机关要加强移民户口管理,严 格控制非建设征地区人口迁入。停建令颁布后,按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依法予以安置。未按规定迁入的人口,不予安置。

5.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统一安排实施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 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处理。

6.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 疏导为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及时妥善做好移民信访工作。

、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移民迁建工程项目范围确定。

2.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各镇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批准。

九、 资金管理

1.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严格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监督评估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淮上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专业项目处理费、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等)、有关税费、预备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费等。

2.相关各镇政府上报资金拨付申请,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审核后,由项目法人进行拨付。

3.相关各镇政府负责移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4.相关各镇政府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

5.相关各镇确保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 建设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6.相关各镇政府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建设征收移民规划及移民安 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7.相关各镇政府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核算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8.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9.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10.相关各镇政府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编制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11.区政府对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 督,对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实行审计 和稽察制度,对支付、使用、管理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2.移民补偿资金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13.相关各镇政府对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依法接受监督评估机构的监督评估。

十、 档案管理

1.移民档案是指在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包括:

(1)征收实物调查中形成的人 口、土地、房屋、附属建筑物、青苗补偿协议的材料;

(2)移民户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就业情况 及实物调查时形成的地物、地貌的图表、照片等材料;

(3)移民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4)财物的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公证文书、证据保全公证、矛盾纠纷调解裁决等材料。征地、移民专门档案按行政区划进行分类,按户立卷归档保存。

2.专项设施迁(复)建档案是指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等进行迁建或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单项(单位)工程、阶段、专业、地区或材料名称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

3.会计档案主要是指移民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主 要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材料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4.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声像等上述材料,在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通过专项验收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移交区档案馆或者项目法人管理。

5.征收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范围和保存期限按照《水利水 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征收移民档案实 际确定。从事征地移民档案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6.对于已满保管期限的移民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 立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写专门报告,报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7.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 尘、防光、防辐射、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的要求。用于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8.档案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已有。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向区档案馆移交。

9.对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不按规定管理、移交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相关规定

1.在安徽省怀洪新河灌区工程建设征收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方面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会同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协商处理。

3.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4.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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