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金〔2023〕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蚌埠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9日
蚌埠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同时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
(二)分级负责。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工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对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县区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金融、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补贴险种”)。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菜、大豆、芝麻、花生、杂交稻制种、常规稻制种、小麦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
(二)地方特色险补贴险种。
1.地方特色险补贴险种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品种。
2.县区地方特色险补贴险种,由县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
第六条 对县区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
1.基本险。基本险面向全市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分别为:稻谷570元/亩、6%;小麦480元/亩、4%;玉米400元/亩、5.8%;棉花500元/亩、5.6%;马铃薯550元/亩、4.3%;油菜300元/亩、5%;大豆225元/亩、5.8%;芝麻350元/亩、4.3%;花生500元/亩、4.3%。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其中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龙亢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市县财政补贴部分,三县自行承担,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
2.制种险。制种险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常规稻680元/亩、6%;杂交稻850元/亩、6%;小麦590元/亩,4.5%。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龙亢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市县财政补贴部分,三县自行承担,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
3.完全成本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稻谷1000元/亩、5.5%;小麦860元/亩、4%;玉米700元/亩,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
4.种植收入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不得低于700元/亩,保险费率参考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厘定,最高可上浮20%,具体费率由相关县区自行确定。
保费补贴比例:补贴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按照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给予定额补贴(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低于实际保费的30%,缺口部分三县自行承担,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面向全市所有养殖场(户)。保额及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6%;育肥猪800元/头、5%;奶牛6000元/头、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龙亢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5%。市县财政补贴部分,三县自行承担,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森林
森林保险面向全市各类林木所有者。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公益林780元/亩、2‰;商品林1000元/亩、2.2‰。
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0%。龙亢农场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45%。市县财政补贴部分,三县自行承担,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第六条对县区自行开展的地方特色险补贴险种,要符合单一保险产品基本原理和要求,保单载明具体保险标的物,由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且足额拨付。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市财政不作统筹,全部分配相关县区,用于支持县区地方特色险发展。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省级财政特色险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上一年度各县区特色险保费规模占全市比重分配。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特色险奖补资金,市财政局结合上一年度各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附件3)得分、特色险在本地农业保险保险总规模中的占比、特色险保费规模及增速等因素加权分配。
1.上一年度各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特色险占比综合权重为20%。两项指标共计100分,其中: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20分,特色险占比指标80分。各项指标按得分由高到底逐项排名,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依次递减1分、特色险占比指标依次递减5分。i县(区)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得分为p,特色险占比指标得分为a,则i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特色险占比综合得分β为(开展特色险的县区的县区数为n,未开展特色险的县区不参与计算得分):
2.上一年度各县区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i县(区)上一年度特色险保费规模为b,增速调节系数为q:初始值q=1,上一年度特色险保费规模增速每超过25%,调节系数q相应增加0.1;上一年度特色险保费规模每下降5%,调节系数q相应减少0.1。则i县(区)加权系数的特色险保费规模在全市占比θ%的公式为:
假设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特色险奖补资金为A,则该县(区)当年所获中央财政特色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对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地方特色险等可由县区自主确定保险费率和补贴标准的财政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县区可稳步探索将产量、价格、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四)地方特色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物化成本或生产成本。具备条件的特色农产品可体现价格和产量,覆盖相应品种收入,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第十一条 鼓励县区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险种保障水平。对提高保障水平标准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高于20%。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单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地方特色险保单保费比例及金额应由县区财政、投保人分担,不再单独载明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与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县区财政和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附件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县区放弃申请该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县区承保机构应当按季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附件8、9);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并及时将县区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经办机构;市财政局复核后及时将应匹配的中央、省和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县区财政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承保机构提供的保险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如发现报送的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户退保的,要及时报告对应的财政部门,更新相关数据、调整相应保费补贴。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市财政局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县区,市财政局将通过约谈、通报或下达督办函等方式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特色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数量)、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
(五)相关表格。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1、1-2、1-3),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1、2-2),上一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4)。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纳入遴选的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确定本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承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每年制定保险补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承保计划、保障措施等,并抄报市财政局。
鼓励各县区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发生保险责任灾害,承保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农村、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第三十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在聚焦农业保险主责主业基础上,可协助办理涉农金融业务。每村设协保员一名,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承保机构考核聘用,或由承保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按规定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每年对协保员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纳入“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的试点地区,协保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制定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健全查勘定损内部制度,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原则上,承保机构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人到户。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承保理赔“三公示、两签字”“五公开、两到户”“一告知五渠道”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进行公示,提高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依规保障参保农户的知情权。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部署,会同承保机构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全市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自评情况等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保费补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适时对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县区有关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区域范围、责令暂停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或取消其参加新险种业务承保资格。
第三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支持范围,由县区自主创新开展并享有县区本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财金〔2011〕23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皖北三市十县地区产粮大县三大主粮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财金〔2016〕11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稻谷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8〕1449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及我市转发上述文件时的相关要求同时废止,对本细则未提及的相关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