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008-0012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淮上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11:36
发文字号: 淮办发〔2020〕19号 性: 无效
标  题: 中共蚌埠市淮上区委办公室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上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蚌埠市淮上区委办公室

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上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办发〔202019

 

各镇党委、政府,淮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驻区单位:

《淮上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淮上区委办公室  

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办公室  

 2020828     

 

淮上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2018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蚌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含淮上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责任地区”);区直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驻区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责任地区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含分管业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国家、省、市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年度内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否决时限内,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地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道路交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3起以上(含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交通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所监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所监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所监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责任地区和责任单位,对其责任人员实施“一票否决”;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管理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向拟否决对象下达“一票否决”告知书,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经初步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被否决对象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决定书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决定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开展区级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活动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况纳入考核和审查内容,并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对“一票否决”决定落实不力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晋升或已评优评先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外,实行跟踪否决。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自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文书式样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对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时间:2020-08-28 11:36 信息来源:淮上区人民政府